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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蒙自军分区关于印发《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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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学校、企业:

  现将《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蒙自军分区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州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深入推动红河民兵实现融入联合作战体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融入强边固防体系,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和2022年州委议军会有关决议,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权益保障对象为红河州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干民兵的有效证件为《红河州基干民兵证》,基干民兵持证享受权益保障政策。

  第四条 基干民兵每年集中组织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费用从各级民兵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各类行动任务期间,编兵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和聘用关系。

  第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集结拉动点验,按《红河州民兵事业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享受训练(参勤)补助、往返交通(伙食)补助,购置不低于50万赔付的意外伤亡保险。

  第七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边境管控等各类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谁使用、谁保障”原则,落实各项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八条 因参训、参演、参勤、参战等多样化行动任务致伤、病、残、亡的民兵,除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外(见附件2),地方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第九条 在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年度民兵工作中表现优秀或参加比武活动取得名次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可由州、县两级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其表现通报到所属单位。同等条件下,基干民兵优先推荐为企事业单位骨干、村委会(社区)后备力量。

  执行重大任务作出特别贡献的,经编兵单位和组织部门考察优先入党。

  第十条 基干民兵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凭《红河州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惠:

  (一)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基干民兵优先”字样,开通红河州基干民兵“绿色通道”,基干民兵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二)在全州范围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基干民兵享受优先讲解、引导服务,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依照当年红河州A级旅游景区优惠政策参观游览。

  (三)在全州各公路客运站设立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四)在参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在红河州内予以优先批准入伍。

  (五)在全州范围内享受由银行、石油石化、通信运营等企业提供的专属优惠优待,具体优惠优待措施由提供优待有关企业负责解释说明。

  (六)基干民兵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基干民兵优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七)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协调本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台更多优惠优待措施。

  第十一条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扶持措施(项目、用地等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要件齐全)。

  (三)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有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一)由州、县市两级评选为先进民兵工作单位,并在州、县范围内通报表扬。

  (二)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红河州基干民兵证》规格和样式由蒙自军分区统一规范。(见附件1)

  (二)各县市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三)《红河州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有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权益。

  (四)持证人有如下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由发证单位收回《红河州基干民兵证》,并视情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红河州基干民兵证》,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2.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红河州基干民兵证》;3.拒不参加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训练、行动,参训参勤中不守规矩、消极应付的,可由发证机关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红河州基干民兵证》。

  (五)《红河州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证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级上报备案。

  (六)对伪造、骗取《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红河州政府办公室、蒙自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示例

        2. 关于民兵抚恤有关规定的说明

  附件1

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示例

  附件2

关于民兵抚恤有关规定的说明

  关于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抚恤优待问题,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212号),区分不同情形可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认定为因战致残或因公致残。

  一、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烈士证书、因公牺牲证书。

  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有5种具体情形:一是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死亡的,以及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是因执行参战支前或者维护边疆、海洋领土主权等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三是为执行反恐怖、抢险救灾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是因执行军事演习任务,或者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是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执行对敌作战、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反恐怖、维护主权、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对于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三、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有4种具体情形:一是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是被认定为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是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四是其他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执行对敌作战、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反恐怖、维护主权、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公牺牲,由负责组织指挥的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属于有工作单位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确认;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由其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四、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须由负责组织指挥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2022年度州委议军会相关决议及年度民兵建设工作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州人民政府、蒙自军分区联合印发了《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现将权益保障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民兵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之一,是新时代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以来,在州委、州政府和军地各级的合力抓建下,我州民兵建设成效明显,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强边固防等领域作用发挥日益凸显。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州民兵建设仍面临不少短板弱项,特别是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明显滞后,与“十四五”时期我州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匹配。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红河州民兵建设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红河民兵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军队关于民兵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和2022年州委议军会相关决议,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做法基础上,组织州级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保障办法》17条具体内容措施。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保障办法》是做好全州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具体实施准则,也是深入抓好红河州“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的重要举措,探索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民兵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州民兵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后备力量建设规范化水平,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保障办法》共17条,根据内容结构可分为权益保障范围、民兵基本权益保障、民兵个人优惠优待、编兵单位生产经营扶持、提供政治优待、监督管理执行规定等6个方面,规范了全州基干民兵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与落实责任,维护基干民兵荣誉和待遇保障,确保本办法能够刚性落实。

  (一)权益保障范围。办法第一至三条,明确了权益保障对象为全州在编基干民兵和编兵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效证件为《红河州基干民兵证》,证件由蒙自军分区统一制作,各县(市)人武部负责审验发放和管理。

  (二)民兵基本权益保障。办法第四至九条,明确了基干民兵每年组织健康体检、参勤参训享受补助和购买保险,各项经费落实和物资保障、表彰奖励和优先推荐等,具体为:

  1.基干民兵每年集中组织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基干民兵参勤参训期间,编兵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和聘用关系。

  3.基干民兵参勤参训按规定享受训练(参勤)补助、往返交通(伙食)补助,购置不低于50万赔付的意外伤亡保险。

  4.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边境管控等各类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谁使用、谁保障”原则,落实各项经费和物资保障。

  5.因参训、参演、参勤、参战等多样化行动任务致伤、病、残、亡的民兵,除按照《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212号)有关规定发放抚恤外,地方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6.表现优异的基干民兵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党和推荐为企事业单位骨干、村委会(社区)后备力量。

  (三)基干民兵个人优惠优待。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基干民兵享受公共服务和部分企业优惠优待情形,具体为:

  1.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基干民兵优先”字样,开通红河州基干民兵“绿色通道”,基干民兵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2.在全州范围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景区,基干民兵享受优先讲解、引导服务,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依照当年红河州A级旅游景区优惠政策参观游览。

  3.在全州各公路客运站设立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4.在参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在红河州内予以优先批准入伍。

  5.在全州范围内享受由银行、石油石化、通信运营等企业提供的专属优惠优待,具体优惠优待措施由提供优待相关企业负责解释说明。

  6.基干民兵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基干民兵优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7.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协调本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台更多优惠优待措施。

  (四)编兵单位生产经营扶持。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编兵企事业单位可享受的生产经营扶持政策,具体为:

  1.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扶持措施(项目、用地等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要件齐全)。

  3.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提供政治优待。第十二条,明确了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政治优待的情形,具体为:

  1.由州、县两级评选为先进民兵工作单位,并在州、县范围内通报表扬。

  2.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六)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基干民兵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具体为:

  1.《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由县市人武部进行统一发放、审验、更换,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到期或民兵出队自动失效;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由发证机关视情取消基干民兵资格,收回《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使用对象仅限本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和借他人使用,伪造、骗取《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3.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4.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红河州政府办公室、蒙自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5.《保障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保障办法》中提出的基干民兵享受由银行、石油石化、通信运营等企业提供的专属优惠优待,优惠优待的具体措施中国工商银行红河分行、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中石油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具体负责解释说明,在全州范围内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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