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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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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精神,全面查明查清红河州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产业布局、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二)普查内容。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和建水县普查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

  2023—2024年,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并配合省级做好内业测试化验和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8月底。

  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形成全州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州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三、普查组织实施

  成立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推进全州土壤普查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跟踪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抓好本县市的普查工作,并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经费由省级、州级和县市级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州级承担的普查经费纳入州级有关部门预算保障。县市级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审计。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州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专家组建州级普查专家组,负责全州普查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审查有关方案,解决难点问题。各县市要组建专家组,做好本县市普查技术指导工作。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普查队伍建设,保障普查经费,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土壤普查质量。

  (二)统一操作规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土壤普查系列技术规范、规程等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要及时报送普查数据,加强数据保密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坚决防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发生。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对土壤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土壤普查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国民 副州长

  副组长:周雪云 州政府副秘书长

  赵珖菻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庄  斌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鞠延奎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  勇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增伟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莫  伟 州水利局副局长

  余胜华 州林草局副局长

  马锦程 州统计局副局长

  何  旺 州农科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林增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6月2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红政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有关方面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土壤普查材料和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土壤三普”工作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2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会议暨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5月1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暨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政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确保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普查对象与内容、普查时间安排、普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要求5个方面内容。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全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普查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和建水县普查试点工作等工作;2023—2024年,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并配合省级做好内业测试化验和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形成全州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州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三)普查组织实施。成立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推进全州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抓好本县市的普查工作,并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普查经费保障。普查经费由省级、州级和县市级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州级承担的普查经费纳入州级有关部门预算保障。县市级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审计。

  (五)普查工作要求。从加强技术指导、统一操作规程、广泛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土壤普查目标任务。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土壤普查是什么。土壤普查是对土壤形成条件、土壤类型、土壤质量、土壤利用及其潜力的调查,包括立地条件调查、土壤性状调查和土壤利用方式、强度、产能调查。

  (二)土壤普查与土地调查有何不同。

  1.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

  2.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

  3.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

  4.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

  土壤三普与国土三调相互衔接,土壤三普需要用国土三调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来编制工作底图,土壤三普成果可推动土地利用类型布局的优化,为确定特色农产品规划布局、后备耕地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治理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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