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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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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需要,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2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4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07〕65号);

  二、《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弥政发〔2008〕41号);

  三、《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弥政发〔2008〕42号);

  四、《弥勒县人民政府印发弥勒县森林防火问责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2〕137号);

  五、《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林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2〕138号);

  六、《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2〕139号);

  七、《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2〕140号);

  八、《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2〕141号);

  九、《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葡萄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2〕142号);

  十、《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经营性无证非煤矿山的通告》;

  十一、《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3〕49号);

  十二、《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3〕99号);

  十三、《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毁林开垦种植三七等作物的通告》 ;

  十四、《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弥勒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弥政发〔2014〕158号);

  十五、《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135号);

  十六、《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弥政发〔2015〕143号);

  十七、《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5〕171号);

  十八、《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6〕144号);

  十九、《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6〕145号);

  二十、《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弥政发〔2016〕372号);

  二十一、《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弥政发〔2017〕64号);

  二十二、《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弥政发〔2017〕194号);

  二十三、《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127号);

  二十四、《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弥政发〔2018〕85号);

  二十五《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弥政规〔2020〕1 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一、《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0〕16号);

  二、《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县城区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弥政发〔2001〕42号);

  三、《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1〕45号);

  四、《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培养和引进高中教师的办法》(弥政发〔2001〕50号);

  五、《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1〕54号);

  六、《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1〕65号);

  七、《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县城镇户籍管理的决定》(弥政发〔2001〕66号);

  八、《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城区住宅用地供地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1〕67号);

  九、《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城规划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弥政发〔2001〕77号);

  十、《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管理的通知》(弥政发〔2001〕79号);

  十一、《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弥勒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01〕88号);

  十二、《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意见》(弥政发〔2001〕100号);

  十三、《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2〕51号);

  十四、《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道路交通客运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02〕63号);

  十五、《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3〕76号);

  十六、《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04〕2号);

  十七、《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05〕88号)

  十八、《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糖料收购秩序的通告》;

  十九、《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05〕127号);

  二十、《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06〕1号);

  二十一、《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06〕74号);

  二十二、《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取缔非法煤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06〕84号);

  二十三、《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07〕27号);

  二十四、《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07〕65号);

  二十五、《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弥政发〔2007〕66号);

  二十六、《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7〕72号);

  二十七、《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弥政办发〔2007〕116号);

  二十八、《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8〕10号);

  二十九、《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三十、《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弥政办发〔2008〕183号);

  三十一、《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09〕2号);

  三十二、《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三业企业重点纳税大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09〕74号);

  三十三、《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弥政办发〔2009〕91号);

  三十四、《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弥政发〔2010〕214号);

  三十五、《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11〕101号);

  三十六、《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城区段昆河公路片区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11〕124号);

  三十七、《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县重点工业项目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2〕50号);

  三十八、《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12〕104号);

  三十九、《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小机榨的通告》;

  四十、《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弥勒市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弥政发〔2016〕204号);

  四十一、《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弥勒市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弥政发〔2017〕208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弥政发〔2017〕198号)

  (一)将城市东边从原来的“东至三那线南桥口―三那线―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修改为“东至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滇东南市场片区—双桥路—三那线南桥口”。

  (二)将城市南边从原来的“南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梅花寨温泉片区―湖泉生态园片区―银杏大道―红烟南路―三那线南桥口”,修改为“南至三那线南桥口—红烟南路—吉山南路—弥勒大道—弥勒大道章保村岔口—章小路(含工业园区片区)—吉山南路与中山路延长线路口—湖泉湾一号片区”。

  (三)将城市西边从原来的“西至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庆来路―髯翁西路延长线―熙和路―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修改为“西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熙和路—梅花寨温泉片区—湖泉和境片区—庆来路—庆来路与弥勒北连接处”。

  (四)将城市北边从“北至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锦屏路―锦屏路延长线―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修改为“北至庆来路与弥勒北连接处—锦屏路—弥勒大道北止点—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

  二、《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弥政发〔2017〕100号)

  (一)增加第二条第三款: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证照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四)修订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四)将第六条(八)修订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网络技术、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9.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与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评价及乘客投诉处理、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及措施文本;10.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应急预案。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六)将第十条(一)修订为: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明显的营运标识。

  (七)将第十条(四)修订为: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车内具有适时监控、存储、回放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且符合相关规定。

  (八)将第十条(五)修订为: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九)增加第十条(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已登记注册尚在经营有效期内的网约车,且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变更车辆所有人。

  (十)增加第十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将第十一条修订为:车辆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十二)将第十三条(四)修订为: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十三)将第二十条(二)修订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三)修订为: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文明行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五)删除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六)将第六章修改为第五章,第二十六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十七)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第三十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十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弥政发〔2017〕10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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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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