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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来源:屏边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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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经合法性审查,《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办发〔2003〕14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屏政字〔1982〕55号)

  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08〕16号)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09〕29号)

  四、《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五、《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六、《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七、《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7号)

  八、《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8号)

  九、《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9号)

  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00号)

  十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货车农用车进城限时管理的公告》

  十二、《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20〕1号)

  十三、《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规〔2020〕1号)

  附件2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产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06〕65号)

  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1〕55号)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屏政发〔2013〕28号)

  四、《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5〕50号)

  五、《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屏府登4号)

  六、《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8〕28号)

  七、《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1号)

  八、《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2号)

  附件3

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修订意见:

  (一)将《实施办法》中补助范围修改为:凡属屏边县户籍,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可申请领取“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领取“长寿补助”。

  (二)将《实施办法》中补助标准修改为: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长寿补助。

  (三)将《实施办法》中申请程序修改为: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及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红河州高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连同本人半寸照片两张,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将《实施办法》中注销程序修改为:

  1.凡批准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县民政局举报,经县民政局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注销。

  2.凡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屏边,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上报村(居)委会。同时,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从次月起停发。

  (五)将《实施办法》中发放形式修改为:保健长寿补助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银行代发方式进行发放。保健长寿补助采取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本月发放上月保健长寿补助。

  (六)将《实施办法》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当年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花名册、统计报表、总结上报县民政局。”修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花名册、统计报表、总结上报县民政局。”

  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修订意见: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本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对象系本县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范围系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造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删除第十八条第六款:超过规定时间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拒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取消一切补助和奖励。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征收房屋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以证载的房屋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及相关内容为依据,选择补偿方式;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两证”不齐全的,由住建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据认定情况选择补偿方式。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修订意见:

  (一)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县粮食局”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油严格实行均衡轮换,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储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储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储备粮的轮换以二年为一个储存周期,到期进行适时轮换,原则上储备年限不得超过24个月;储备油的轮换以一年为一个储存周期,进行适时轮换,原则上库存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确保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轮换。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对达到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不宜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提前提出轮换意见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轮换方案,由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轮换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在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若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也要根据职责分工不定期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解读《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由于本县现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存在冲突,加之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有效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屏政字〔1982〕55号)

  继续有效理由:系今后解决农户与芷村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唯一依据。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08〕16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制定本县税额标准,系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依据。

  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09〕29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系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

  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的依据。

  5.《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6.《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依据。

  7.《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7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8.《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8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9.《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9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0.《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00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依据。

  1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货车农用车进城限时管理的公告》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货车农用车进城限时管理的依据。

  12.《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20〕1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依据。

  13.《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规〔2020〕1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废止下列八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产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06〕65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涵盖。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1〕55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55号)等上位法及上位文件涵盖。

  3.《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屏政发〔2013〕28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5〕50号)

  废止理由:一是该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已失效;二是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上位法涵盖。

  5.《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屏府登4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6.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8〕28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发〔2020〕138号)等上位文件涵盖。

  7.《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1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等上位法涵盖。

  8.《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2号)

  废止理由:一是由于机构改革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二是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涵盖。

  (三)修改下列3件规章

  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修改理由: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114〕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请程序、注销程序、发放形式、报送方式进行修改。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对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修改。

  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修改理由:一是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红粮联〔202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粮油储备周期、监督检查等进行修改;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四)经合法性审查,《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办发〔2003〕14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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