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九期>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10/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92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全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健康红河”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与我州分别按照80%:14%:6%分担。我州承担6%的部分州级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州县按1.2%:4.8%分担;第二档为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县按3.6%:2.4%分担;第三档为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州县按5.4%:0.6%分担。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为中央、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划分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州、县财政共同事权,由州、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县财政事权,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主要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突发疫情应急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划分为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救治成本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全州性或跨县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对划分为上级财政事权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州、县财政应根据传染病疫情和防控任务,统筹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并落实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方面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中央、省、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与我州分别按照80%:14%:6%分担。州县承担6%部分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州县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对在县市参保的大学生,州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中央、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我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项目,为中央、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省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其余项目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执行。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州、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各县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州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和医养结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中央、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州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养事宜,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及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州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法制建设、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州级财政事权或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州级财政事权或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 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传承与创新、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州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省、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自主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州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扶贫等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有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州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助;继续支持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明确为中央、省、州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县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上级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原则上执行上级基础标准。若上级调整基础标准、责任分担等政策,我州及时研究调整。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对于医疗救助、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上级提出的原则要求设立的绩效目标,各县市在确保上级基础标准和保障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保障内容并提高保障标准,按照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在制定增加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时,要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

  二、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强化联动,协同推进有关改革

  统筹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着重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保障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保障,落实财政支出责任

  各县市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省、州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将各县市落实支出责任情况纳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的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法治,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州本级及时推动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在今后制定及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92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全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健康红河”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方向,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主要目标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实施健康云南战略,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通过改革,到2022年,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我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总体框架

  《实施方案》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细化全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卫生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州级财政事权、共同财政事权和各地财政事权,并对共同事权明确了支出责任和分类分级负担比例;

  第二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推进改革的三项主要保障措施;

  第三部分“实施时间”,明确《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

  一是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级财政事权。按照医疗卫生领域政策确定事权范围,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大类23个项目,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个项目,在中央及省级承担比例政策的基础上,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38号)对州、县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其他20个项目中央及省级分担政策未明确比例和数额的,本次改革也未明确州、县分担。

  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调整后,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2.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3.省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4.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2.州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3.州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全州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处置)。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5.医疗救助;6.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国家、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8.国家、省级中医药 (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属于各地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各地公共卫生服务;2.突发卫生应急救治;3.各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4.各地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5.各地卫生健康管理事务;6.各地医疗保障能力建设;7.各地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二是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中央、省、州及县级按财政补助标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给予的补助;3.计划生育奖扶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我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

  以上三项为中央、省、州及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及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与我州分别按照80:14:6分担。州县承担6%部分按红政办发〔2020〕38号规定,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州县按1.2%:4.8%分担;第二档为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县按3.6%:2.4%分担;第三档为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州县按5.4%:0.6%分担。

  《实施方案》是我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重要进展,对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州以下各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有重要指导意义,将对我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健康红河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