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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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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工作,对取消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请各部门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调整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关闭、闲置 

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 

生态环境部门 

(州)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指导,督促企业按环境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相关拆除活动,防止污染环境

2.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生态环境日常监管等手段,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生态环境部门(省、州)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取消 

取消登记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管理,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收集有关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2.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开展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行政 

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部分取消后,各级权限调整情况如下: 

1.省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2.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部分取消。取消丙级资质,整合至乙级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行使层级调整为“省”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林草部门(州、县)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2月5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1〕8号),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共调整了23项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文件要求,红河州及时组织对州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共5项,报州政府批准印发。

  二、文件出台依据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梳理调整。

  三、目标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力度,优化政务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更好更快地创业和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两个类型的5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确认1项),调整方式为取消(或部分取消)。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取消2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州林草部门取消1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州卫生健康委部分取消2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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