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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屏政办规〔2020〕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2/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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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屏边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服务保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至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屏边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及中央和省、州驻屏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一并实施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未移交的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全面完成资产无偿划转、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移交和接收工作;实现国有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

  第三章 移交事项

  第五条 人事档案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有缺失的,国有企业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一并移交。

  (二)国有企业将档案按照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移交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三)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

  (四)乡镇和行政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五)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管理服务设施移交。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场所、设备且能够分割划转的,原则上应无偿划转给行政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场所、设备且难以分割划转的,可采取调换等方式灵活解决。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场所、设施的,行政村(社区)不得将划转场所或设施作为接受退休人员的前提条件,也不应要求企业新建场所、购置设施或提供新建场所或购买设施的资金,可向政府提出申请划拨资金或安置场地、完善设施。

  (四)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履行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 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

  (一)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二)国有企业不再新增统筹外费用,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三)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

  (四)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五)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六)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

  (一)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移交行政村(社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居住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为准进行移交,移交后管理行政村(社区)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移交行政村(社区)后,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支付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十条 其他管理服务职能。

  (一)乡镇和行政村(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二)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相关部门、国有企业要加强彼此间的协同配合,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

  第四章 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移交准备。

  (一)制定工作方案。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县属相关部门、国有企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参照省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正常的工作交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二)开展调查摸底。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同时,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三)准备移交材料。国有企业准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所需基本信息等材料。备齐后,移交企业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申请后,参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一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二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企业清点、整理、统计后统一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相应电子台账,对档案登记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便捷化;三是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四是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的档案,由负责社会化管理的行政村(社区)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一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二是在党组织关系未移交前,国有企业有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责任,正式移交后,由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主动与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对接,认真落实退休人员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具体工作;三是在转移前,国有企业要做好党费交纳基数核准、转移前应进行党费收缴、党员档案核查完备、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方可进行移交;四是行政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五是严肃移交工作纪律,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不得无故拒收或推诿扯皮,县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核对信息。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

  (四)数据衔接。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及时将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五)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国有企业、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落实工作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跟踪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对乡镇、行政村(社区)相关的政策指导工作,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严格各类审批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乡镇、行政村(社区)服务能力,各类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党组织关系、基本医疗保险、人事档案等工作衔接。

  国有企业负责落实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移交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督导。

  建立督查问责和工作问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就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转变是完善保障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减轻国有企业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减轻国企社会化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退休人员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特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尽快补齐屏边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面短板。

  二、制定的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奖罚发展,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档案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及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根据有关单位、各界社会人士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包括工作总体目标、人事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移交、管理服务设施移交、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等。

  (一)屏边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及中央和省、州驻屏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实施社会化管理。

  (二)全面完成资产无偿划转、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移交和接收工作;实现国有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

  (三)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移交行政村(社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为准进行移交,移交后管理行政村(社区)原则上不再变动,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支付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其他管理服务职能,乡镇和行政村(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协同配合国有企业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四、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

  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

  五、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州驻屏国有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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