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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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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依据《条例》规定划定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界线,设置标识;负责划定水生态保护核心区“蓝线、红线”区域:蓝线为湖区保护界线,红线为一级保护区界线。“蓝线、红线”区域为禁止建设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一级类型的自然生态保留区准入条件。州水利部门负责依据《条例》规定划定异龙湖二级保护区界线,设置标识。

  一、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划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异龙湖水位调度工作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为主,州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石屏县水务部门于每年年初制定异龙湖年度调度计划和补水计划,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除抗旱抢险等极端特殊情况外,异龙湖水位低于国家85基准高程1412.67米时,停止一切取水和用水。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报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管理异龙湖西岸湿地、仁寿村、马房湾和坝心等环湖补水管道闸,城河入湖口闸、新街海河闸、斗山咀闸、高家湾闸、毛木咀闸、马房湾闸、牛角咀闸;石屏县水务部门负责管理青鱼湾闸、城河和城南河节制闸。其他河道闸门由河道所在地乡镇、村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州县河长办负责做好协调工作,河长应负责督促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州县发改部门应将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县财政部门应将异龙湖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县宣传、教育体育、司法等部门和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制定年度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爱湖、护湖意识。

  第七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石屏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行使取水、船只入湖、建设利用等许可权利,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二级保护区由州县各职能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石屏县公安机关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及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和湿地管护通道秩序维护,协助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异龙湖的管理,依法打击船只擅自入湖、偷鱼捕鱼、猎捕交易野生动物、侵占湖滩水域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异龙湖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73—4857136。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自行处理或移交给州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处理,举报受理、移交办理、办理结果应上报有关部门。对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引导发展生态农业,州县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安全使用,科学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从源头上减少对异龙湖水体的污染。

  第十二条 州县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做好异龙湖面山、径流区域及引水区的森林资源和植被保护,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应做好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试验示范研究,增强湖泊自我净化能力;科学合理划定引鸟区和生物栖息地,加强管护工作,保护异龙湖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 石屏县住建部门负责石屏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石屏县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处理产业园区生产垃圾、污水;其他区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州县农业部门依法负责划定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明确牲畜、家禽禁养村庄,设置标识,向社会公布,制定管理办法,落实治理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理从异龙湖水域取水和排水的设施。利用水工程或其他方式从异龙湖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异龙湖渔政监督管理职责,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和封湖禁渔制度。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通告。

  第十九条 维护异龙湖生态平衡,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制定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异龙湖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执行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机动船只总量控制方案,核发船只入湖许可证,做好入湖船只的监督管理、检验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机动船只、水上飞行器入湖应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对使用时限、范围、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负责监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和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设施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盗伐林木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湖体、河道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向湖体、河道内倾倒垃圾、抛撒或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湖体、湖(河)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或者在异龙湖水域内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乱扔垃圾或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实施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石屏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项目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权机关批准,予以停业、关闭、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湖面山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石屏县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依据《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石屏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石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异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23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将《办法》交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石屏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异龙湖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办法》起草小组。初稿于2019年8月下旬形成,9月下旬书面公开征求了石屏县各乡镇和部门意见形成了第二稿,10月份报给县政府办修改形成了第三稿,12月16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第四稿;2020年1月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第五稿,2月8日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第六稿,3月3日根据州政府办反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第七稿,3月20日石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八稿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月22日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28条,总体框架分为州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规定、禁止性规定、罚则、其他等五个方面,对异龙湖生态环境保护、渔政、船只安全、水政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是《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即红河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一级保护区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异龙湖公安派出所为主管理;二级保护区以州县有关部门、乡镇为主管理。

  二是《办法》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规定。

  三是《办法》不自设处罚条款,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水法》《渔业法》《云南省湿地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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