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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意见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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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相关要求,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公交〔2018〕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目前,全州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29号)实施管理。鸡街至石屏、通海至建水、蒙自至河口、平远街至锁龙寺、石林至锁龙寺、锁龙寺至蒙自、石屏至红龙厂、羊街至鸡街等8条高速公路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理。蒙自至文山(红河段)、新安所至鸡街,弥勒至泸西(弥勒段)和弥勒至泸西(泸西段)等4条高速公路分别由蒙自市、弥勒市和泸西县公安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按照《指导意见》:“对在建和拟建的高速公路,实行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管的管理体制。由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成立直属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各州市的县级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进行统一管辖”的有关规定,为全面理顺我州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原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理的8条高速公路继续按原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泸西县公安局管理的弥勒至泸西(泸西段),新开通的泸西至师宗和石林至泸西(红河段)等3条高速公路,划归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理。

  (三)蒙自市公安局管理的蒙自至文山(红河段)、新安所至鸡街和弥勒市公安局管理的弥勒至泸西(弥勒段)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收回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理。

  (四)对在建和拟建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

  二、营房建设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十三五”期间高速公路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按照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发《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队营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公交〔2016〕2号)(以下简称《联发通知》)要求,州公安局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和公路业主方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及时提出辖区内高速公路交巡警队营房建设的规划意见,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机构、人员和车辆编制

  (一)机构设置。按照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和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由州公安局按照科学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报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组建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执法。

  (二)人员编制。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民警人员编制按管辖里程0.7—1.5人/公里比例的标准配备,所需编制在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辅警人数根据《云南省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增设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按民警人数1:1以上的比例配备标准作为测算依据配备辅警。

  (三)车辆编制。按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管辖里程,执勤执法车辆编制由州公安局按程序报州公车办及州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一)营房建设经费。由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商公路业主方按照《联发通知》规定,将营房建设经费纳入高速公路总建设经费。

  (二)辅警经费。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相关规定将辅警工资纳入州级财政保障。

  (三)车辆经费。高速公路执勤执法用车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州级财政保障。

  (四)科技管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工作实际建设需要,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建设规划,按照一事一议纳入州级财政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职责任务抓好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调,确保工作到位。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将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抓实、抓牢,确保道路安全、有序和畅通。

  (三)加强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州公安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辅警履职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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