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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2019〕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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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9年,全州农产品加工产值(含烟草)与农业总产值比由2018年的1:1提升到1.6:1,至2020年力争达到2.4:1,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到2025年,全州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重大跨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布局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在北部7县市重点发展优质水稻、水果、蔬菜、畜禽、花卉等食品加工原料基地,在南部6县重点发展生物药、梯田红米、水果、茶叶、甘蔗、橡胶等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支持贫困地区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粮食加工业重点发展“云恢290”“梯田红米系列”等优质稻米加工,积极开发副产品综合利用;畜禽加工业以扩大冷鲜、速冻、腌制、即食产品规模为主,开发副产物加工,逐步建成全省重要的禽畜肉加工基地;果蔬加工业重点扶持分级包装、冷藏、速冻,支持果蔬饮料、膨化脆片等精深加工产品开发;中药材加工业围绕灯盏花、石斛等产业,加大保健产品和中药饮片开发力度。(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林草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向产业园区集中。依托红河综合保税区和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平台,完善蒙自经济开发区、弥勒食品加工园、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泸西食品加工园、开远市热电汽产业园等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农产品加工业主体向园区集中,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便利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和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区。(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创新开发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大力发展烘烤食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加强药食同源食品开发和应用。推进“绿色食品牌”建设,以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区为核心,带动泸西食品加工园区等食品加工业组团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中国最优”的绿色食品加工中心,至2020年,弥勒绿色食品加工中心加工产值年均增幅30%以上。(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以水果、蔬菜、花卉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为重点,集中连片建设一批产地初加工设施。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区域,鼓励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加工企业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提升转化增值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提升精深加工信息化、智能化、产业化发展水平。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加快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不断挖掘农产品加工潜力、提升增值空间。(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强化政策支持,培育一批产品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入驻红河,形成配套衔接的产业链。以重大项目为载体,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增强经营实力。鼓励农业企业参与红河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工程。鼓励优势行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建设加工基地。(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强化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基层质量检验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网格化综合质检体系。实施农业绿色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及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到2020年,打造云南名牌农产品50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250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20个以上。(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拓展市场营销网络。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及其他经贸促进活动,拓展流通主渠道。支持构建覆盖全州主要农产品产销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充分发挥“一部手机游云南”等平台优势,支持国内大型电商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我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深化互利合作。建立覆盖州、县、乡、村四级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至2020年州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100%。(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建立红河州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依托企业建设一批专业化实验室、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配合搭建全省智慧农业云平台,引导产学研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浙江大学与我州联合共建红河创新技术研究院的科技引领支撑作用,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推进多业态和全产业链发展。发展新业态,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创新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州各类院士、专家工作站引领作用,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鼓励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支持州内大中专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等有关专业。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1. 加大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入,2018至2022年期间,力争全州每年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有所增长;积极争取省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农产品流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部分按照《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 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企业抵(质)押担保物种类,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推广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业务,探索发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大额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财产、货运、信用保证等保险服务。积极推动“信易贷”,探索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州保险行业协会、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 落实信贷担保政策。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疏通“政银企、政保企、政证企”合作渠道,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积极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落实PPP以奖代补资金政策。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州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照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与我州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切实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 落实风险补偿政策。完善红河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资金规模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参照省、州做法,相应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有关政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市要组织开展企业贷款协调工作,加强银企对接,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力度。(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正常经营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不得向贷款企业转嫁评估费用和收取贷款质押金,禁止对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 支持鼓励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在上述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加强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建设,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审核反馈及发行上市进程。发挥资本市场推进产业扶贫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贫困地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按照规定实行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保险行业协会、红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用地保障机制

  1.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设施农业用地优先保障供给,切实解决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初加工企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 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要统筹规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将永久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落实,并根据项目建设时序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保障。优先办理农产品加工园区内企业的建设用地及固定资产建设手续和证件。对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 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等措施,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授权省级确定的税费减免,按照程序报批后,可免征的一律按照规定免征,可减征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减征。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优先受理出口企业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优惠能源政策。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形成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加工峰值期用电实行优先保障。因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入驻红河投资发展,快速提升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贯彻落实《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政府公共服务

  1.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在“信用云南”网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信息。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归集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涉企信息,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嵌入优质信用企业的优先“白名单”或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依托省、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

  2. 促进通关贸易便利。配合省级推动云南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行“双随机”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开通中国(河口)-越南(老街)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最大化地为进出口农产品提供便利。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平台建设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红河综合保税区、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推动涉外农产品加工贸易发展。(责任单位: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蒙自海关、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

  3.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定特色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对获得有关质量认证认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项目补助。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服务平台。加强品牌授权管理和产权保护,加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对我州农产品加工业持续投入,州级财政每年视财力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有效整合和盘活现有产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州内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农产品加工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规范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建立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全州“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红河州《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打造 “绿色食品牌”、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力抓手,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助力脱贫攻坚、培育农村新动能、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红河州农产品加工业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启动建设了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能力日益提升,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州农产品加工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人才、科技、资金投入有待增强,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农产品加工业水平与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由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三个部分组成。

  (一)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主要目标

  遵照2019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红河州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2019年全州农产品加工产值(含烟草)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达到1.6:1,2020年比值达到2.4:1的工作目标。

  (二)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州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认真研究推进全州农产品加工业的工作重点,将“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进园区建设、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促进产地初加工、提升精深加工综合利用水平、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拓展市场营销网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多业态全产业链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十一项工作确立为促进我州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优化用地保障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优惠能源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八个方面提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提升企业融资能力、落实信贷担保政策、落实风险补偿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鼓励直接融资等方面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服务保障措施

  逐步提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国家跨区域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发展项目、跨区域农产品加工配送、农产品交易、仓储物流等农产品流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推动信易贷;疏通‘政银企、政保企、政证企’合作渠道,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州级农担公司的要确保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与我州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切实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完善红河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资金规模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有条件的县市要相应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正常经营的企业融资周转、不得向贷款企业收取转嫁评估费用、贷款质押金、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加强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建设,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从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盘活农村存量土地等方面入手优化落实农产品加工业用地保障机制

  落实国家有关设施农业用地规定和支持政策,切实解决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初加工企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贯彻省级统筹规划农产品加工设用地有关政策,对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贯彻省级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

  ――落实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贯彻落实“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等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实施农产品加工业能源优惠政策

  落实省级有关用电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落实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投资,上报省级按《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中有关“对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企业新增种植、养殖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等政策进行奖励。

  ――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通关贸易便利、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抓好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公共服务保障

  依托全省全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云南”网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管理;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即“双随机”监管模式,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开通中国(河口)-越南(老街)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最大化地为进出口农产品提供便利;加强特色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建设,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服务平台,对获得有关质量认证认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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