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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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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精神,推动全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

  二、工作任务

  (一)抓住重点,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1. 明确任务清单。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分别设立约束性任务清单和指导性任务清单,明确绩效目标,随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按照程序同步报送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约束性任务主要是中央、省、州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应急救灾类、对农民(林农)直接补贴类等,相关资金定向使用,不能统筹;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建立任务清单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由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定期对任务清单开展评估,分年度进行调整。各县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三农”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等部门负责,2020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2. 规范整合行业内涉农资金。根据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2大类别,以及省级归并设置的涉农资金专项,州级相关部门要按照1个部门设置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原则,及时清理整合行业内交叉重复的州级涉农资金,并按照归并后的涉农资金专项进行统筹安排。做好存量资金整合工作,对州级行业部门承担的涉农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解决。确需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按程序报批同意才可增加资金额度予以支持。州级行业部门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涉农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对涉农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等比重及增长幅度作出要求或纳入考核范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等部门负责;2020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规划引领,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州、县两级政府要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对涉农资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本地财政收支、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政府投资规划,搭建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多规合一,整体部署、协调推进,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以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为切入点,以北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南部山区综合开发、红河谷经济开发开放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为载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各级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向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点项目集中投入。各县市要认真履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优先完成约束性任务,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任务目标,按照轻重缓急,精心筛选项目,合理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资金投向,制定目标计划,报省、州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同时,要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严格项目验收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020年起持续推进)

  (三)强化改革,健全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1. 下放审批权限,加强项目储备。州级有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将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级,赋予县市涉农资金整合的自主权,不断提高县市政府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促进县市政府充分履行涉农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各县市要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对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要适当简化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要不断丰富项目实施奖补支持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涉农项目。县市有关部门要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分别报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备案。(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2020年起持续推进)

  2. 改革分配方式,加强资金监管。要参照省级做法,进一步优化州级资金分配方式,对中央、省切块到县市的涉农资金,州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对未明确到县市的资金,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州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市;州级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在州人代会审议通过州级预算后,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表及任务清单报送至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随资金一并下达;对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重大疫病防控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疫)情及时下达。要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涉农资金行业监管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涉农资金整合和管理使用主体责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要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及时追回相关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信用监管,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2020年起持续推进)

  3. 健全制度体系,形成常态机制。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具体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县市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其中,州、县市项目实施和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由州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结果挂钩;涉农基建投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各县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情况,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行业部门,重点从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要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前要广泛听取意见,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并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实行州、县市、乡分级公告公示制度,州级主要公开财政支农政策、资金规模和分配结果,县市主要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乡镇主要公开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结果和补助对象等,同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2020年起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红河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成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州级行业部门要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制定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报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2020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加强思路创新,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在预算编制环节,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可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要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有关部门在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为全面开展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搬迁安置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2020年起持续推进)

  附件:红河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

  附件

  红河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李成武 常务副州长

  执行组长:常 斌 副州长

  副 组 长: 张态强 州政府副秘书长

  王必成 州政府副秘书长

  何文亮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代波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朱文魁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蒋庭寿 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 毅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张安祥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玉福 州林草局副局长

  官朝满 州水利局副局长

  牟春兰 州搬迁安置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蒋庭寿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政策,做好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具体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行业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做好“大专项+任务清单”改革有关工作;了解掌握省级对口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域改革动向和任务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有关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我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精神,我州制定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贯彻中央和省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力度,州级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做好“三农”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州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高原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步伐不断加快,涉农资金投入不足、分散交叉问题日益突显,并且受现行管理体制制约,我州仍存在涉农资金多部门投入、多部门管理等情况,特别是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分散管理不同程度存在,影响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2018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州人民政府针对我州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具体要求,提出了我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从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以及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分类提出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具体措施。通过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工作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我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与支撑。

  二、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目标

  探索建立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

  三、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具体措施

  主要从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以及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明确任务清单。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会同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分别设立约束性任务清单和指导性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各县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2.清理归并专项,盘活存量资金,规范整合行业内涉农资金。根据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2大类别,以及省级归并设置的涉农资金专项,州级相关部门按照1个部门设置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原则,及时清理整合行业内交叉重复的州级涉农资金,做好存量资金整合工作,确需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按程序报批。

  (二)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州、县两级政府摸底调查,结合本地财政收支、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政府投资规划,搭建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多规合一,整体部署、协调推进,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

  2.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各级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向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点项目集中投入。

  3.充分发挥县级整合主体地位。县级根据中央、省、州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任务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发挥一线优势,精心筛选项目,合理编制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三)健全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下放审批权限,加强项目储备。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将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级,提高县市政府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促进县市政府充分履行涉农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各县市要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对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2.改革资金分配方式,加强资金监管。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市,资金与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同时下达。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要强化执纪问责,加强信用监管,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防止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涉农资金。

  3.健全制度体系,形成常态机制。州级有关部门不断细化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实行州、县、乡分级公告公示制度,州级主要公开财政支农政策、资金规模和分配结果,县级主要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乡镇主要公开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结果和补助对象等,同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中央和州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提出了三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红河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责任落实。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州级行业部门要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制定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报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思路创新,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创新,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强化舆论宣传,认真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为全面开展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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