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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4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4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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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把云南建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估目的

  (一)通过考核的实施,逐步构建和完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

  (二)通过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考核,加强县市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发挥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主体作用,认真履行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三)强化县市政府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主体作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二、考核评估对象和原则

  (一)对象:对全州13个县市进行考核,考核评估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三、考核评估工作组及部门分工

  (一)考核评估组织

  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为组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评估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公室”)在州水利局,具体承担考核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一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一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一个考核年。评估年份由考核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对年度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评估,以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考核年份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对考核周期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形成考核报告。

  (二)部门分工

  1. 州水利局。州水利局是全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考核评估的日常工作、下达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和开展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组织、协调和推动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汇总并复核上报的支撑性材料,并组织现场抽查核查;负责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的复核工作及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地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完成情况等考核评估工作;牵头完成考核评分工作,并形成正式考核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

  2.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上报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的复核工作,复核后的成果及时反馈给牵头部门汇总;督促、协助完成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其中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协助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事宜,负责复核新开工和投产使用项目清单;州财政局负责根据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州级年度预算经费,并督促各县市落实国家和省级重点治理项目经费以及配套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

  部门分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四、考核评估程序

  考核评估程序分为年度评估程序和考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年度评估程序

  1. 年度评估工作部署。考核办公室于评估年的每年3月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部署安排当年评估工作要求。

  2. 县市自评。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要求开展年度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等自评材料,自评材料由县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考核办公室,具体上报时间遵循年度下发的通知要求。

  3. 州级评估。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县市上报的自评材料,在内业分析复核的基础上,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随机抽取各县市辖区内至少1个乡镇进行现场核查。最终评估结果由考核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公布。

  (二)考核程序

  1. 考核工作部署。考核工作组于考核年的3月印发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考核工作要求。

  2. 县市自评。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要求开展考核周期内的全面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等自评材料,自评材料由县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考核办公室,具体上报时间遵循年度下发的通知要求。

  3. 州级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上报的考核自评材料和年度自评材料,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材料中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考核工作汇同年度评估成果形成最终考核报告,由牵头单位于次年4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通报。

  五、考核评估内容

  (一)总体目标任务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主要考核评估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动态变化情况,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二)综合治理

  考核评估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包括:

  1. 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评估规划确定和省级下达水土流失目标完成情况。

  2.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情况。主要考核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投资完成率、县市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和实施效益情况等。

  (三)预防保护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主要考核评估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情况。

  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年度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情况。

  (四)综合监管

  1.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联席议事等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2. 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完成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县市水土保持监测经费保障、监测和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其他

  1. 加分项。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给予加分。

  2. 扣分项。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扣分。

  六、考核评估技术要求

  (一)县市自评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州考核评估工作要求,认真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同步报送纸质及电子版自评材料。

  1. 自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等。

  2. 数据报表。考核评估数据报表按照“逐级填报、有据可依、情况可溯、项目可查”原则,以县市行政区为单元填写,要全面反映水土流失治理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展的治理情况。各项数据应与州级相关统计数据相协调。

  3. 图件图表。图件包括以县市行政区为单元,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的项目范围分布图、治理措施图斑图等。图表包括项目实施范围、治理措施图斑空间坐标、面积属性等信息。

  考核评估的自评报告提纲、数据报表、图件图表和相关支撑材料要求的示范格式文本随年度工作通知一并下发。

  (二)州级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工作在分析、复核各县市自评报告、数据报表、图件图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基础上,对自评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内业分析复核,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及无人机调查等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重点是自评材料中涉及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及其质量等情况,核查采取抽取措施图斑方式进行。

  七、考核评估方法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考核评估打分。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具体评分见附表。评分表的赋分细则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随考核评估工作通知一并下发。

  (二)考核评估等级。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至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评估等级评定。年度评估打分值和考核打分值的平均分值即为考核等级确定的依据。年度评估等级存在不合格年份的,考核等级不予考虑优秀。

  八、成果应用

  考核评估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公告,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交由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相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落实,明确责任人,加强督办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考核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行。各县市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水土保持各项工作责任细化落实。

  (三)合力协作。各级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增加投入。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同时,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保障年度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五)严明纪律。要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层层把关,确保考核数据和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与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相衔接,全省规划考核评估办法调整时,及时调整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红河州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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