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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1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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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

  红河是红河州人民的母亲河,是重要的国际河流。全面加强红河干流保护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巩固红河干流非法网箱养殖、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保护红河干流生态环境,确保电站库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央和省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部署和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发展优化、治污有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涉及6县市(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州级统筹、上下协同、政企合作、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完善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库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和水质安全措施,防止和清除影响库区安全管理以及水质的隐患,确保红河流域水生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向好,加快推动绿色生态靓州建设,为云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增添红河光彩。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严防建设项目影响库区水质。

  州级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二)对水域岸线的划定及库区管理范围内和入库河道开展违法采砂整治、水土流失治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州级牵头部门:州水利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三)对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统筹生态环境、水利、水文等部门的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定期出具统一的评价报告,并向社会通报库区水环境状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州级牵头部门:州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水文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四)对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种植进行监督管理,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推广测土配方等技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强对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依法处置非法网箱养殖、捕捞等以及查处毒鱼、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企业依法、有序、限量捕捞,实施“以鱼净水”生物治理,积极探索库区垃圾漂浮物与捕捞有偿服务的“以河养河”方式,推动发展库区生态循环经济,建立利益共享、库区和谐稳定新机制。

  州级牵头部门:州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五)依法查处库区范围内的无证照钓鱼棚、餐馆、农家乐等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实施经营审批;对有证的餐馆、农家乐等经营单位的排污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监管。

  州级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六)做好库区管理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调查摸底和日常巡查,依法对库区管理范围内“两违”建筑进行查处并强制拆除。

  州级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违法征占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州级牵头部门:州林草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库区水域的船舶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三无”船只整治,确保水上运输、作业安全。

  州级牵头部门:州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州市场监管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九)指导、督促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健全水库电站泄洪预警机制;组织协调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工程的水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汛责任制,做好库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度汛和库区安全。

  州级牵头部门: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州能源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红河广源马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十)加大“清四乱”专项行动摸排力度,及时发现乱搭乱建、乱挖滥采、非法网箱养殖、捕捞等威胁库区、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级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州水利局、州公安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筹集落实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资金,确保库区综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长效管理目的。

  州级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农业农村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涉及县市及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实施河道保洁交接和水质改善交接,做好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垃圾漂浮物清理打捞和日常监管工作,采取购买服务组建保洁队伍,形成长效保洁机制,确保水面清洁及行洪安全。

  州级牵头部门:州河长办、州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州农业农村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

  (十三)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巡河,并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积极研究保护治理、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及时交办相关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州级牵头部门:州河长办;配合部门:州级河长各联系单位;责任主体:红河干流各级河(湖)长。

  (十四)加强对库区、河流鼋、巨蜥等珍稀动物和喜激流鱼类的保护,开展不定期的巡查,若有发现巨蜥和鼋,立即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站报告。

  州级牵头部门:州林草局;配合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州级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6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联系河长制工作的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州河长办(州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个旧、蒙自、建水、红河、元阳、金平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水文局主要领导,州公安局分管领导,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河长办,由州河长办主任、州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工作。建立分级管理、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每个月组织召开1次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接替,并报州河长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组建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联合执法组

  1. 成立州级整治联合执法组。由州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成员。州级联合执法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河长办,负责联合执法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情况组建州级联合执法队伍,重点对县市难以开展执法的违法行为或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2. 涉及县市结合实际成立县市级联合执法组,负责组织做好各自日常联合执法工作,严格查处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涉河违法行为。

  (三)成立日常巡查工作组。一是由州河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对各县市不定期进行督察指导;二是涉及各县市政府组建日常巡查组,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三是红河广源水电开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开展每日巡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涉及各县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整体联动推进;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州河长办(联系人:罗正红,联系电话及传真:3732389)。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涉及各县市、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为契机,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库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引导群众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全方位构建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机制。推行信息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红河干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州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涉及县市要认真研究整治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就地解决各自区域内的问题;要加强县市级联合执法组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肃从速查处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涉河违法行为。

  (四)督查督办,严格问责。州河长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红河干流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跟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每个月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对领导不力、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处置。涉及各级河长要严格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开展好巡河巡查,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常态化。实行工作月报制,自文件下发次月起,涉及县市及部门将各自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前形成专报报州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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