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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2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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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统筹推动,全力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围绕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改革工作落实。

  二、全面摸清底数,着力规范管理服务。各县市政府要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准确详实的被征地人员、土地、资金等基础信息台账,规范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要落实“先保后征”征地原则,明确参保经办工作流程,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廉政风险,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要对历年来应缴未缴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县市指导协调,强化监管审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保障政策,科学合理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在省级规定的保障范围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要本着因地制宜、兼顾历史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失地时间长短、征用土地类别、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员情况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补助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积极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四、明确目标时限,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要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初审稿),并报省、州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交县市政府审议出台实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2020年全面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州级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工作的督促推动。各县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州级相关部门反映。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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