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一期>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抓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2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11 17:51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州委、州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全州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责任缺失等因素影响,我州部分地区特别是南部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较为突出,控辍保学面临严峻形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有关控辍保学的要求,为圆满实现脱贫攻坚“义务教育有保障”的目标要求,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州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县级政府应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要综合施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严格执法检查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从5月下旬开始,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县域内餐饮、住宿、洗车场等服务场所非法使用童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持续清理整治,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 

  三、强力推进依法控辍保学 

  依法控辍保学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手段。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规定的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程序步骤”,明确每一个环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落实机制,认真借鉴兰坪、西盟、剑川县的经验做法,尽快启动实施依法控辍保学“四步程序步骤”,形成典型案例,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切实运用法律武器来推进控辍保学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导 

  各县市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督查,充分发挥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监督检查职能,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及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扶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从5月下旬开始,由州教育体育局牵头,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进驻部分县市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导,督导检查情况将作为对县市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贫困县退出第三方评估或年度扶贫成效考核过程中,因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到县、乡、村、户脱贫退出的,将作为失职、渎职的重要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