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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12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9-19
文号
红房资〔2023〕15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告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告

红房资〔2023〕1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国家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现将2023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规定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州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红河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2年红河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929.00元,月平均工资为8160.75元。因此,2023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4482.00元(四舍五入到元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州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文件规定,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00元,适用于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00元,适用于红河州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屏边县、河口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经计算,2023年个人月缴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单位补助部分)上限为5876元,下限分别为175元、16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通告下发前,2023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厅或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特此通告。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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