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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234
信息分类
政府机构及职能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09
文号
红政发〔2023〕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红政发〔2023〕2号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服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为加快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建设,进一步扩大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四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6项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本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定期对委托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

  二、做好规范管理运行工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做好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信息共享和属地监管工作,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遇到问题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做好沟通协调保障工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要加强与州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有需要、能够有效承接、没有法律障碍的州级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委托,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委托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目录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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