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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0-0028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02-10
文号
红政发〔2020〕3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2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9〕34号)精神,准确把握2010年以来我州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变化趋势性特征,全面摸清我州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老年人口规模、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卫生健康状况等情况,切实做好我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我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已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成立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河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全面负责人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2020年2月、3月底前,各县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普查所需部门行政记录,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选优配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优先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任,或者从社会招聘。要选调一批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过普查或大型调查入户经验的人员,组成我州普查工作骨干队伍。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五)精心组织培训。州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县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业务工作的培训,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业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好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经费保障

  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州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由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将普查开展情况纳入检查督查重要内容,确保普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采用电子采集设备进行普查小区绘图和建筑物标绘,以及长表普查数据的采集;采用智能手机进行短表普查数据的采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宣传。采用多种手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纪违法等反面典型,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红河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责任分工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责任分工

  一、组成成员

  组  长:周  踊  副州长

  副组长:保永平  州政府副秘书长

  钟雪飞  州统计局局长

  岳建青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绍青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全弟  州公安局副局长

  董庆东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普晓冬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姜  红  州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成 员: 谢  玲  州委网信办副主任

  赵  继  州委台办副主任

  吕荣祥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俊伟  州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杨  建  州民政局副调研员

  韩家和  州司法局副局长

  杨琼书  州财政局副局长

  孙文杰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建泽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婷华  州外办副主任

  朱志明  州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罗优宝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建国  州广电局副局长

  王晓玲  州统计局副局长

  陈  政  州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杨  林  蒙自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王  格  武警红河支队政治工作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统计局局长钟雪飞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统计局副局长王晓玲兼任。普查期间,如遇人事变动,则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进行替换,不再另行发文。

  一、责任分工

  州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全面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工作,以及与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互联网宣传有关工作。

  州委台办负责普查中涉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台籍人员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普查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州民族宗教委负责协调涉及少数民族人口普查方面的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的比对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死亡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

  州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监狱服刑人员人口普查有关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普查涉及社会人才档案信息方面的工作。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普查所需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管、物业等部门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与普查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以及协助配合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州外办负责普查中涉及港、澳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港、澳及外籍人员普查登记有关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

  蒙自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州各解放军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武警红河州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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