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州政府文件>红政办发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74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1
文号
红政办发〔2023〕71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3〕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面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电梯安全风险。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

  (五)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要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六)全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管理巡查、整治、考核工作。

  (七)全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电梯安全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全州各级住建部门要监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的设计审查,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九)全州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中规划管理工作,合理规划电梯安装设计。优化公共建筑加装电梯规划审批程序,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十)全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本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机场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教体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将电梯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引导学生安全文明乘梯。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酒店(住宿业)、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文旅部门、林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展览馆、公园、景区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机构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民宗部门负责督促宗教场所等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电梯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同有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事故救援。

  全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全州各级新闻宣传、文旅、广电、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利用“安全生产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时机,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正确乘用电梯。

  三、全面落实责任

  (十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监督电梯维保单位按规范及相关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保单位维保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逐台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按规定张贴电梯安全使用标识,做好安全乘梯知识宣传,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及应急救援能力。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对安全评估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电梯运行安全。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政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事故赔偿作用。

  (十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要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要求,提升维护保养质量。逐台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和方案,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和要求做好电梯维护保养,主动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全员全程监督,并对关键项目的维护保养留存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备查。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合适的区域设立办事处等相关机构,配备足够维保人员,满足电梯应急救援要求;依照实际收取合理的电梯维保费用,确保电梯维保质量,杜绝因低价、恶性竞争造成维保质量下降。

  (十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要督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检验检测规程和标准,督促全州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静载实验和动载实验。对发现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短接封线等隐患问题的,以及使用登记证与实际单位不相符、管理人员不在本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等管理问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书,并及时向当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十五)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运用聘请州外第三方维保、检验机构抽检等方式,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深入查找维保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不足和短板。

  四、发挥自律作用

  (十六)引导和支持州内电梯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销售企业、管理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建立红河州电梯行业协会和红河州电梯救援志愿服务队,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产品及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推进电梯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电梯检验检测行为和维保行为,推动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障电梯行业市场良好有序运转;发挥行业互助作用,建立专业、统一、高效的电梯救援服务队伍,及时开展电梯救援、故障处理等相关工作,有效提升全州电梯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十七)要突出重点区域在用电梯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开展全覆盖排查治理,加强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制定针对性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十八)加强对载货电梯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在层站设置载重量等相关警示标识,是否违规改变汽车电梯用途,是否使用货梯违规载人等。对于存在隐患、不满足运行条件的电梯一律责令停用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重新投用。

  (十九)加强对辖区内电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施动态监管,确保整改闭环。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电梯,应封停的要坚决封停,待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经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十)做好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定期查看相关电梯隐患是否真正消除,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有效持续落实,是否存在问题隐患久拖不改,改完复发等情况,如存在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严肃立案查处。

  (二十一)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二)要坚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坚决“先停后改”,责令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立即整改,依法严肃处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重拳打击电梯使用、维保及检验、检测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有效规范电梯使用、维保及检验、检测,保障全州电梯安全运行。

  (二十三)鼓励群众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群众可通过12315热线对电梯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核实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