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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656
信息分类
重大事项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07
文号
红政办函〔2023〕14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3〕1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严格监督问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力推进,成立红河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民 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吕  进 副州长

  黄碧忠 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梁凌云 副州长

  周永瑜 副州长

  许高红 副州长

  陆  强 副州长

  丁  昆 州政府秘书长

  刘  涛 州应急局局长

  成 员:州政府督查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三处、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州应急局),承担“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全州“打非治违”工作有序推进。办公室主任由州安委办主任、州应急局局长刘涛兼任。

  三、重点任务

  州“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工贸、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共性的以及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 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知识;

  5.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 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 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 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 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 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 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建设名义违法生产,甚至只产不建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建设管理的矿井未按矿井建设进度安设抽采系统或者只安不抽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 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 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4. 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 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6. 城镇燃气。重点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经营燃气行为、违规占压、包封燃气管道、擅自迁移燃气管道、开口连接燃气管道、第三方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销售伪劣燃气器具行为、违规存放使用燃气;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燃气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非法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连锁切断阀,不规范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等。

  7. 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违规分包、转包、出租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燃放烟火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产品或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的。

  8. 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爆破的;无证购买和运输的;混存混放、超量存储、违规作业,图实不一、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

  9. 工贸。违反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0. 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11. 旅游。旅行社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旅游包车未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挂靠经营、“以包代管”的;景区景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2. 特种设备。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和不按照技术规范充装,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四、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打非治违”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动排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现“打非治违”常态化、制度化。州级各牵头部门要制定“打非治违”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强化协调联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执法,持续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综合运用停产整顿、上限处罚、行刑衔接等措施,理直气壮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

  (三)强化执法保障。要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州安委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打非治违”不力的有关县市和部门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或导致发生事故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五)强化信息反馈。各县市、各部门“打非治违”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州政府,并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重要内容。联系人及电话:杨健春,3732829;邮箱:hhzawb@126.com。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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