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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75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07
文号
红政办函〔2023〕18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3〕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红河州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梁凌云 副州长

  召 集 人:杨永明 州政府副秘书长

  赵 力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冯林春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黄 剑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武冲林 州教育体育副局长

  陈忠明 州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赵华旺 州公安局副局长

  赵 严 州民政局副局长

  张永建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赵渐强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官润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龙宪忠 州水利局副局长

  王振纯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州文物局局长

  刘 芳 州外办副主任

  尹忠华 州知识产权局局长

  杨明志 州广电局副局长

  苏宏先 州能源局副局长

  潘圣锐 州林草局副局长

  刘红梅 州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吕 涛 州社科院副院长

  李松华 红河日报社副社长

  伍祖雄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弥蒙铁路段总经理

  文 虎 州通信管理办副主任

  陆盛敏 州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赵 虎 州气象局副局长

  张伟楠 蒙自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少校营级副职参谋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严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如人员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州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州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赴有关地区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联席会议职责分工

  (一)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委政法委:指导监督法律文书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处置在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涉稳风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州发展改革委: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州教育体育局(州语委办):指导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应用;指导监督地方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州民族宗教委:指导监督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州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以及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上报国务院、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州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州内跨州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维护和完善国家和州地名信息库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推进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各地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站的命名标准,规范报批程序;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州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水利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文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州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州外办:会同州民政局等部门处理地名涉外事务;配合审核边境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指导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州广电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州能源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电力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州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州社科院:配合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红河日报社:指导监督新闻报道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及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弥蒙铁路段: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车站、线路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铁路车站、线路及车站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州通信管理办: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州邮政管理局:指导监督邮政快递行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州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气象台站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蒙自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协调涉及军队的地名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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