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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09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9-29
文号
红政办发〔2021〕29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州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增添红河光彩。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州和县市生态环境监测及监测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州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州级及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州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 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州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州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4. 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州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5. 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州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州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异龙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 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 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州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 其他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州际和跨县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研究制定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各县市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州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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