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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0/3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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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切实提高公租房配置率及租赁补贴覆盖面,努力实现精准保障、分类保障,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提升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和为群众办实事高度,努力实现我州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同时围绕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要求,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聚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堵点、痛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租赁补贴发放政策措施。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历年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以及教育、卫计、农垦等相关单位、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分配入住情况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州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并举,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方案和保障措施。

  (1)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分配入住

  各市县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按照项目现状逐个分析问题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在建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 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过申请、审核、公示进入公租房轮候的家庭,按轮候顺序可租住一套公租房。公租房配租对象选择租住后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公租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县公租房管理细则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开展年度复审及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2)完善租赁政策

  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结合本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租赁政策,细化分级定租、分级定补机制,可适当下浮租金收取标准或减免租金。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对乡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教育、卫生系统所建设的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周转房租金管理使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规范使用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限且实物配租暂时不能实现的,科学合理测算租赁补贴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每月、每季度发放租赁补贴,但不得再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过程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主动与代发银行做好信息对接工作,为领取资金对象发送短信,让群众明白这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同时按照相关要求,留存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备查。

  (4)创新运营管理

  积极探索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服务范围,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管理。一是认真落实一年一审核制度,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租赁补贴发放台账,掌握每一个项目的建设、竣工、分配入住、退出等情况。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进一步建立房产,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申请人信息错漏;二是采取公租房小区设立举报信箱,及时收集处理举报信息;三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四是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随时发现转租、转借等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县市住建局要组织人员及时调查审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核发取消保障通知书,告知本人及物业公司限期搬离。

  (2)定期监督管理。采取年审管理,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理使用。每季度对实物配租住户随机抽查25%,年底完成抽查任务,每年对所有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人口变动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房产情况等进行复核,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四、切实做好对不符合条件保障户的退出管理工作

  (1)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县市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经核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承租到公租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的人员予以(住房、补贴)清退。

  (2)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转租、转借、转让公租房、无故空置公租房6个月,或私自改变公租房用途、房屋结构的,应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租房。

  (3)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消相应保障资格,已获得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

  (4)对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暂时住房困难需要过渡的,按照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采取租金上调的退出机制,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5)对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无须住房过渡的,应退出租赁型保障房。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承租的住房,并将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保障房工作人员思想教育,正确掌握法律法规,规范权力运行,形成住房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围绕是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把保障房变为亲友房;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是否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等违规违纪行为,查找问题线索、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协调,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谋取保障性住房利益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从快从严查办。

  六、加强督查,建立月报机制。请各县市认真核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租赁补贴发放信息,从5月份开始,每月上报《附件1: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情况(月)(季度)(年)表、附件2:县市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月)(季度)(年)表》,12月份形成自检自查报告经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签字以正式文件(含纸质版、电子可编辑版)报州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华建13330406555;传真:3730778;邮箱:504945911@qq.com)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情况(月)(季度)(年)表

  附件2 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月)(季度)(年)表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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