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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4/0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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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工作,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蒙自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保〔2017〕445号)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自2014年起并轨运行后的统称。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既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也包括原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第三条 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用工集中的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学校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市住建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退出、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法院、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文澜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筹措管理及建设标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州、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在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方式和贷款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先租后售”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购建。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财政收入缴库级次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八条 建设标准按照以人为本、方便使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善、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单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的缴纳,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现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含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含赠予和继承)。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文澜镇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

  (四)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以外其他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在文澜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六)在文澜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七)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有车辆(汽车)条件为:

  (一)自有非营运车辆价值(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含18万元;以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二手车辆价值,以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标准,车辆折旧期限为10年,以新车购车发票开具之月起进行计算)以下;自有非营运车辆排量在2.4L或2.0T以下(含2.4L或2.0T),不含18万元以下的柴油车辆;自有车辆不属于社会认可的诸如奔驰、奥迪、宝马等名车品牌和各品牌类型跑车。

  (二)自有客运或货运车辆价值(含车辆购置税)在30万元(含30万元;价值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二手车辆价值,以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标准,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核算)以下。

  (三)自有车辆数未超过一辆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出售、转让过不符合该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车辆所有权(汽车)。

  第十六条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申请户实施应保尽保后,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若本市房源充足,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将剩余房源向有住房需求的社会群体租赁,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户籍家庭,不得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一个户籍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承诺提供的收入、房产、车辆等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配租政策的相关规定,若存在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处理,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差额房租,补交时间自承租户收入、住房、车辆等超过准入规定次月起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工作情况及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等信息承诺书(原件);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四)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现承租(寄住)房屋的租房合同、租房证明及承租房屋照片;

  (五)非文澜镇户籍外来务工申请户还应提供以下稳定职业证明材料:

  1. 外来务工申请户: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省内户籍备案时间须达到一年、省外户籍备案时间须达到三年(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省内户籍缴费时间须达到一年、省外户籍缴费时间须达到三年(原件);

  2.外来个体营业申请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营业用房租房合同、营业用房租房完税证明、营业用房照片,以上提供的相关材料时效,省内户籍须达到一年、省外户籍须达到三年。

  (六)蒙自市以外的户籍人员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文澜镇辖区居住证(复印件);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应保尽保”后,可适时将滞租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

  第二十一条 住房需求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单位可采用团租方式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用于安置或周转,由用人单位统一审核、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配租前,承租单位负责组织职工报名申请、为申请人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单位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将申请人材料集中审核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承租单位对职工申请、审核等工作负具体责任,因未按规定审核,造成分配对象不符合配租规定,由承租单位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二)配租过程中,承租单位按照职工情况合理分配房源,并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入住合同。

  (三)配租后,承租单位做好租金、物业等相关费用收缴、房屋日常使用监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使用人等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承租单位做好监督和指导。

  (四)单位团租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发生人为损坏,由承租单位负责修缮;或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修缮后,承租单位支付相关修缮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营投资用于实施养老产业,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实施企业,企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发展养老产业。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为蒙自市文澜镇城镇居民户籍,申请由户籍所辖社区受理;申请人为蒙自市文澜镇以外其他乡镇户籍,申请由居住地址所辖社区受理;申请人为蒙自市以外户籍,申请由居住证中登记的居住地址所辖社区受理;各社区对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并入户调查。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初审符合申请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实际居住地点、家庭成员、自主营业地点、工作地点、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入户调查情况需调查人员及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将申请调查资料移交文澜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复审。

  (二)文澜镇人民政府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复审结果进行7日的公示,公示地点为各受理申请的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移交市民政局进行审核。

  (三)市民政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户的低保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移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同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

  (五)市国土资源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居住证的合法性、真实有效性,以及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有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对外来务工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情况:劳动合同、社保参保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市地方税务局5个工作日内对外来自主营业申请人的纳税情况:经营地址的房产租赁税上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对外来自主营业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配租的申请进行程序性复核,审核情况需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公示配租资格。公示时间为7日。

  (十二)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制定配租方案、组织公开配租抽签。

  (十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公示抽签结果,公示时间为15日。

  (十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源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保障房配租审核、租后管理工作中,文澜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审核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收入、住房、车辆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各有关单位、审核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信息等审核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文澜镇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市公证处、市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抽签,并将抽签结果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房屋配租,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建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房屋配租资格。

  第二十七条 若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对于本次抽签未能配租房屋的申请人,可按照申请顺序实行轮候配租。

  第二十八条 用于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道路、公共事业等建设项目被征收人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单位团租房、特殊人才、优抚对象、救灾用房等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不进行抽签程序,实施定向配租。

  第二十九条 创新运营管理。市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立专业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或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专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出租人应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

  (三)承租人收入超过当年人均收入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时应及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报告。

  (四)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复审、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续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户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由蒙自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文澜镇特困供养人员、文澜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承租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其他承租户的房屋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租户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其中:承租户属蒙自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文澜镇特困供养人员、文澜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一,政府承担物业服务费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二;其他承租户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户收取。

  第三十三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人及其家庭的工作、收入、常住人口数量、住房、车辆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或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三十五条 对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自有产权住房(蒙自市文澜镇辖区范围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蒙自市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三)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承租户自有车辆超过规定标准的,一是自有非营运车辆价值(含车辆购置税)超过18万元(以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二手车辆价值,以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标准,车辆折旧期限为10年,以新车购车发票开具之月起进行计算);二是自有非营运车辆排量超过2.4L或2.0T,不含18万元以下的柴油车辆;三是自有车辆属于社会认可的诸如奔驰、奥迪、宝马等名车品牌和各品牌类型跑车的;

  (五)承租户自有营运车辆价值(含车辆购置税)超过30万元(价值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二手车辆价值,以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为标准,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核算)的客运或货运车辆;

  (六)自有车辆数超过一辆的;

  (七)承租户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八)退出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清退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蒙自市文澜镇辖区范围内购有预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并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尚未交楼并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批准延期,能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的;

  (二)在蒙自市文澜镇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因其他条件不符合保障资格,但能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的。

  对违反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及拒不履行缴纳市场租赁费用规定的承租户,申请由蒙自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列入“老赖”名单,同时向社会曝光、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户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三)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蒙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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