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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一批文旅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3/03/0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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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全州文旅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敬畏法律、理性维权,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一批文旅市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21年3月21日“一机游”平台游客投诉显示,由弥勒市某百货店组织的“弥勒太平湖森林小镇+阿庐古洞生态湿地公园一晚两日参观”行程中涉嫌存在购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红河州旅游监察支队将相关信息转弥勒市文化和旅游执法大队进行核查。经弥勒市旅游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该百货店于2021年2月25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工艺器(象牙制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销售。并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在建水、屏边、石屏等周边地区发放“弥勒太平湖森林小镇+阿庐古洞生态湿地公园一晚两日参观”行程宣传资料1000余份,于3月15日在建水县招揽游客34人参加行程。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典型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该百货店经营范围不包含境内旅游或其他旅游业务,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宣传、招徕并组织游客出游,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百货店作出了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21年10月28日,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督办函》相关要求,对开远市某影城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该影院通过出空票的方式补录电影票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影院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不认为由影院出钱补录票房是违法行为,殊不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对该影院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案例三

  案例简介: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蒙自市某旅行社自2022年3月15日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且经多次催促拒不改正。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旅行社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且不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保证金补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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