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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须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6/1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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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申请人范围: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

  丢失招领申报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公安派出所、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受理群众提出的挂失上报申请,接收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

  三、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县(市)公安局。

  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四、申请材料

  公民可持居民户口簿到招领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手续;

  五、办结时限

  即来即取。招领地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发还。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公治〔2015〕34号)通知要求,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服务,绝不允许私设收费项目。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到招领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二)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八、咨询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申请人直接向招领地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2、咨询回复:现场、电话或纸质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无需查询事项办理进程查询

  (三)监督投诉

  申请人有权对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工作态度蛮横娇纵、向申请人索贿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网址投诉。

  信函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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