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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的提醒告诫书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0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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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保障春节假日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被比较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实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提高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履行价格承诺。

  四、景区景点要严格执行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进行价格公示;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景区内经营户的管理。

  五、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毁约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虚高标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标价等诱导消费者消费;提供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要做好价费公示工作,严禁变相涨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密切关注价费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拨打12315、12345,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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