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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红河州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3/08/1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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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基本要求为统领,对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划设计。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出台《实施意见》,并纳入省委深化改革事项。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立足云南省情、突出云南特色,全面贯彻《意见》精神,统筹兼顾了以下要点: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平等就业,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二是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主动融入和服务人才强省、产业强省战略,推动技能人才领域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与12个产业集群延链补链强链融合发展。三是全面总结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能强省行动、“技能云南”行动的经验做法,面向新的历史阶段,适应新时代要求,构建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从制度层面推动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目的意义

  《实施意见》突出高技能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发展统筹协调,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着力培养拔尖创新高技能人才。明确2025年迈上新台阶,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更加健全高效,技能人才规模、素质、结构不断提升向好,基本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需求,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2030年实现大发展,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强省战略需求相适应。2035年实现大跨越,经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接续奋斗,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云南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四、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一)技能人才培养方面

  围绕产业发展布局,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劳动者积极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坚持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推动,链主企业与优质职业院校牵头,组建职业院校、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产教融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职业院校、重点产业链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基地、产学研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职业训练院,对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给予每个不少于5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申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公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公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组织)取得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合理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支出,单列管理,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有关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二)技能人才使用方面

  围绕保障技能人才平等就业、促进机会公平,从入学、升学、就业和职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各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政策措施,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等条件。明确技工院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落实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就业创业、工资待遇、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按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技能人才评价方面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执行好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大力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功能,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

  (四)技能人才激励方面

  围绕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形成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浓厚社会氛围,健全政治引领的激励制度,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明确国家级、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单独下达推荐名额。遴选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党委联系专家。

  (五)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发展方面

  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出高技能人才支撑产业强省五项行动。实施优势产业高技能人才集聚行动,大力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推进“大国工匠”成长梯队建设,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势与特色产业优势紧密结合。实施产教融合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新职业就业能力强基工程、全民数字技能提升工程、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职业技能评价扩面行动,采取企业自主评价、院校评价和社会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在校学生、专技人员等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施技工教育提质培优行动,推进技工教育共建共享和技工院校“三名”工程建设。实施职业技能辐射行动,围绕我省区位优势,加快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依托磨憨、瑞丽、河口等口岸,促进优势产品、职业技能、职业标准同步辐射。

  (六)保障措施方面

  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体部署,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明确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资金保障、基础工作和宣传引导。

  五、其他

  《实施意见》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无需要专门诠释的关键词、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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