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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2/0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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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细则》,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工作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涉及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二、各县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公开并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扩大群众知晓面。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

  四、自2023年12月1日起,废止《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红人社发〔2016〕72号)。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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