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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审核登记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3/02/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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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强非学科类培训规范管理,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红河州教育体育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审核登记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做好移交工作

  (一)明确主管部门,做好移交工作。根据《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三项指引”)等要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书法类、表演类、戏曲类、曲艺类等非学历艺术培训等内容,列入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管理主体由县市教育体育局转为县市文化和旅游局;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等内容,列入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管理主体由县市教育体育局转为县市科技局(农科局);面向中小学生、幼儿提供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游泳、体操(健美操、啦啦操)、武术(套路、散打)、拳击、跆拳道、棋类(围棋、象棋)等体育项目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开展的体育类教育培训内容,列入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管理,管理主体为县市教育体育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县市教育体育局将现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相关材料分别移交县市文化和旅游局、县市科技局(农科局)。

  (二)明确各级各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人员在平台上为州、县两级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农科局)新增子管理员账号并提供给同级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农科局)的管理员,同时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做好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设立标准,明确分类审核登记流程

  (一)明确底线要求。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教规〔2021〕6号)和“三项指引”规定的标准,在培训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严格准入流程。县市各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和“三项指引”规定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须取得县市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对于同一个机构同时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内容的,由县市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主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三)严格执行分类规范管理。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向县市文化和旅游局重新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向县市科技局(农科局)重新申请设立登记,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向县市教育体育局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三、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日常监管

  (一)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教育体育局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共同进行日常监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农科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日常监管、变更登记等工作;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县市民政局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二)强化预收费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三)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全流程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确保培训方向正确、内容合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规范使用合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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