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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规定的通知

红教体发〔2020〕3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0/07/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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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教育体育局、红河州一中、中央民大附中红河州实验学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现将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规定调整如下,请各县市遵照执行。

  一、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普通高中学校加分照顾的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二级及以上英模子女照顾10分;

  2.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藏自治区现役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0分;

  3.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高中的照顾10分;

  4.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0分;

  5.红河州内布朗族、拉祜族、苗族、布依族及瑶族五个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10分,推荐参加红河州民族高中班招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7.一级至四级因公残疾军人、人民警察、获三等功及以上或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5分;

  8.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子女照顾5分;

  9.获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5分;

  10.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子女照顾5分;

  11.现今还在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教师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12.应届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13.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子女照顾10分。

  二、报考北部县市或州级普通高中学校加分照顾的

  父母一方在红河州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子女在南部六县初中就读且学籍满3年,并在南部六县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照顾5分。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同时符合几项条件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加分,不得累加。州级民族高中班录取时不计入。

  三、有关要求

  1.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的子女需经县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台湾籍考生须经县市台办审核盖章。

  2.烈士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父(母)所在的单位(或原单位)开具的证明并注明与考生的关系,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及国家公职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并注明与考生的关系。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需提供父(母)军人证原件和所在部队及上一级部队开具的证明。一级、二级英模子女考生、荣立一、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获二、三等功或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需提供父(母)的军人、警察、消防救援入职证、立功证书原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开具的单位证明必须是带有该单位正式文头的证明,并注明经办人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方式。

  3.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并经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盖章。

  4.应届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考生,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村委会或乡镇和县市卫计部门的审核盖章。

  5.父母一方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的子女,需提供父(母)工作地县级主管部门证明。

  6.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子女照顾分资格由县市卫健委负责审核。

  7.各学校必须对加分照顾考生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并盖章。将审核后的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汇总报县市招考办复核。学校必须对上报的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在校园明显位置公示一周,并对公示情况拍摄图像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符合加分照顾的子女指有血亲关系或具有合法抚养关系的考生。高寒贫困地区教师子女由父(母)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少小民族考生需提供有效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

  四、上报要求

  1.县市教育体育局要及时安排所属学校开展工作,按时限和范围要求进行加分照顾复核录入汇总。

  2.各县市招考办按照要求对加分照顾考生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章,将已复核的考生加分照顾登记表(一份)及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证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3.县市招考办审核、确定加分时间为6月10日—6月25日(具体见附件1)。2020年因疫情影响,县市招考办审核、确定加分时间为即日起—7月25日。

  4.各县市招考办要将符合加分照顾的考生名单汇总(附件2),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州招考办。各县市招考办、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州、县市教育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加分照顾项目。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加分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当年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知涉及的招生照顾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规定的通知》(红教发〔2019〕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加分照顾规定的解释权在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州教育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873-3738272

  附件:1.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统计表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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