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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22〕28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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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两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在巩固成果、拓展协作、完善机制上共同发力,在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开拓沪滇对口协作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促进上海援滇项目平稳有序执行,确保援滇资金安全及时发挥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两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在巩固成果、拓展协作、完善机制上共同发力,在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开拓沪滇对口协作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促进上海援滇项目平稳有序执行,确保援滇资金安全及时发挥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援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援滇资金”)是指上海市财政统一筹措拨付至云南省省级国库,纳入云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展东西部协作工作的财政援助资金。援滇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社会事业、劳务协作、消费帮扶、智力支援、交往交流交融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援滇资金划拨至云南省省级国库后涉及的资金下达、会签拨付、过程管理、绩效评价、考核监管等全链条各环节。

  第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及相关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年度援滇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过程中同步做好预算安排、绩效目标设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省东西部协作办要指导各受援单位做好预算安排、绩效目标设定,配合省财政厅在援滇资金划拨到云南省国库后30日内,将援滇资金下达到相关州(市)财政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州(市)收到省级下达资金后,到县项目资金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脱贫县,统筹项目资金30日内下达到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县(市、区)收到州(市)级下达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援滇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含上海方项目)。统筹项目,由项目实施方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省、州(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相关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由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定期通报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援滇干部联络组(小组)。县级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拨付意见,经受援县分管沪滇协作工作的县领导和挂帮该县的援滇干部会签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项目调整、变更、中止等情况,乡村振兴部门应该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预算调整。

  第八条 援滇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净结余、项目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支出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应当履行结余资金调整使用手续,统筹安排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及乡村振兴相关的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提出结余资金使用建议,经援滇干部联络组(小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使用;省本级结余资金须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后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原则上在州(市)范围内统筹调整,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安排。相关调整使用情况应及时抄送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援滇资金实行严格的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随资金文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在项目完工后,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加强过程监管,对援滇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对上海援滇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开展分析调度,确保资金拨付与年度计划进度基本一致。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和潜在问题,防止挤占、挪用及不合规使用现象。资金拨付与计划进度出现较大差异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提高效率。对巡查、抽查、绩效评价等各渠道发现的问题及不足,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援滇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云南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考核评估工作。各级财政、乡村振兴和其他资金使用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方面做好审计、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出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东西部协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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