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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财规〔2023〕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0/3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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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红政办发〔2022〕46号)规定,为加快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对接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制定了《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对接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红政办发〔2022〕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红河州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降低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成本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遵循公开透明、引导扶持、结果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红河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和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共同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要根据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前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情形等情况,不会造成上市工作实质性障碍。 

  已享受过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同一阶段只奖补一次。同一企业在多地上市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一)成功上市企业 

  1.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的,在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补的基础上,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的奖补。 

  2.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补的基础上,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的奖补。 

  3.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补基础上,州级财政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二)成功挂牌企业 

  1.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补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2.成功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补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分别对精选层和基础层企业再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 

  (三)其他企业 

  1.对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红河州,正常经营且依法在红河州纳税,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奖补100万元。 

  2.州内企业通过依法重组州外上市企业、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红河州实质开展经营活动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对该企业分阶段奖补1000万元(每两年奖补200万元)。 

  3.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红河州的,州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明确可给予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于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再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企业,按规定补足相关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州财政局联合州金融办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为: 

  (一)申报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有关要求,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 

  (二)各县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照属地原则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分别由各县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并抄送州财政局。 

  (三)州财政局联合州金融办通过 “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再审,通过再审的材料,按照云财规〔2022〕24号文的规定,由州财政局联合州金融办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其他企业”,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为: 

  (一)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报附件1-4至1-6,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按属地原则报县市财政局和金融办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分别由各县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并抄送州财政局。 

  (二)由州金融办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再审。州金融办根据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再审意见,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并征求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提意见建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未整改完毕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不宜进行奖补的企业,由州金融办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州金融办将拟奖补企业名单报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和州金融办按程序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确定奖补的企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州金融办邀请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终确定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奖补企业名单和州金融办最终确定的“其他企业”奖补企业名单,根据本办法确定奖补金额,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将州级财政奖补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的奖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州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州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其他企业”的奖补,州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州级财政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  预算绩效和财政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绩效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部门预算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权责一体、管理同步。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管理,联合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或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个人。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开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封闭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保留奖励资金支出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在资金申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或在审核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不予奖补,具体操作按照云财规〔2022〕24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其他企业”,未按书面承诺书等正确履行义务的,不予奖补。 

  已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在发生上述不予奖补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书面报告,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企业已获得奖补资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邀请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处理意见报送州财政局。经州金融办和州财政局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联合发文通知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告知企业。对于需收回奖补资金的情况,企业应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主动将获得的奖补资金原渠道全额返还州级财政。 

  第十八条  各县市金融办应加强资金管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省级和州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州金融办,由州金融办汇总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会同州金融办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各县市金融办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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