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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下丨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①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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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涵盖70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此件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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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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