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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人社发〔2019〕10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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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0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文件,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要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在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规定,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文件的通知》(红人社发〔2018〕131 号)中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2018年5月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前执行的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仅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相关报表数据,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过渡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五)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1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参保人员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从2021年1月起,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60%核定。

  (六)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4号)规定,在现行省级统筹模式的基础上,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县(市)不得擅自出台与国家和省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得违规办理退休、违规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违规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稳定征收方式,原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种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按月交换有关数据,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各县市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州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保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预算,确保社保基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部门要畅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科学做好核算分析

  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共同做好社保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协同提高数据质量,为做好社保降费核算奠定数据基础。要协商建立统计核算分析体系,不断提高社保降费核算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确保客观反映降费效果。要联合开展社保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政策运行及效应分析情况。

  六、全面加大宣传力度

  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12333、12366咨询热线等传播载体,高密度、立体化、多角度开展宣传解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发布新闻稿件、发布政策解读、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人员入企讲解、促进社保12333与税务12366公共服务平台的业务衔接和协同联动等方式集中开展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等。

  七、抓实学习培训工作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学习培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做好培训安排,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掌握政策,明确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注重风险排查维稳

  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注重动态跟踪,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相关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足额发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和州医保局报告。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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