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坐落及名称变更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民政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2)面积或界址范围变更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面积变化证明文件或土地征收决定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关提供的证明文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注:如果证书是原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还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住;(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六、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七、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不动产价值认定的材料(评估报告);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八、预告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操作规范第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预告登记(补)换证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预告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
4、遗失、灭失声明;
5、具结保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依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 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 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注销异议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不含公告期)。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 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十一、不动产权证书(补)换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
4、提交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
5、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
4、提交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
4、提交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注:测绘成果坐标必须是2000坐标系)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与查封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查封裁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执行查封(登簿)
(二)注销查封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理(不含公告期)。
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解除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3、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解除查封裁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执行注销查封登记
十三、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批准机关机文号;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税[2016]79号;
3.云财非税〔2016〕53号;
4.云财非税〔2016〕27号;
5.金财联发〔2016〕13号;
6.财税〔2019〕45号;
7.财税〔2019〕53号。
(二)计费单位
元/件 ; 元/证。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包括:①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④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地役权;⑥抵押权。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公示第一条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3、收费优惠减免。
(1)按照本公示的第一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①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②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③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贮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公示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②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③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⑥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⑦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③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④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5、再次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规定(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1)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①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②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③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地址:金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金平县河东南路16号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873-3041752、0873-3041754、0873-304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