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19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红河州税务局
文号
红政办函〔2022〕115号
发布日期
2022-11-14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1号)要求,深化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提升综合治税力度,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长效互动的税收共治新格局。2022年10月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河办函〔202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和有关部门更好地掌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系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从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来看,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上看,日趋复杂的新业态新模式对税务监管服务提出了更高挑战和新的征管需求;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诉求上看,税费服务时效性、便利度、精细化有待提高。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年9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政策举措,结合红河州实际,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方案》,旨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共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从而巩固深化减税降费成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出台的意义

  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方案》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协税护税不到位、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难的问题,使税务部门能够迅速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降低纳税成本,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治理到社会综合性治理的转变。

  三、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深入领会《办法》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实际业务尤其是税收共治工作开展的指引和依据,保障税收收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关单位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构建基础信息共管、涉税数据共享、征管协作共治、经济税源共育、信用体系共建、执法风险共防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建立党政领导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成立以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财政局局长、州税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州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三)细化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共治四大类工作。

  1.税收协助方面。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同时立足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性,培育税源,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务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三是明晰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的工作内容。

  2.信息交换方面。为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使税收保障有“法”可依,信息交换方面明确了“协助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和税收征管需要,按照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格式、时间、口径等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并正向列举了协助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制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涉税信息共享分工表》。

  3.税收服务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

  4.税收共治方面。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跟踪落实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总结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通报数据交换工作情况,及时调整交换的范围。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部门和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提供税收协助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施方案》中明确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部门

  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部门有: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退役军人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外办、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医保局、州残联、州总工会、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州数据发展中心、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州金融办、红河银保监分局、州搬迁安置办、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及州级银行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供电、电信运营、烟草等相关企业。

  五、《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六、实施方案的施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协作数据保障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92号)和2016年制定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