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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18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1-10
文号
红政办函〔2022〕115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2〕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征管保障办法》)精神,有效保障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深化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聚焦精诚共治格局,持续提升综合治税力度,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关单位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为目标,以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厘清部门职责为抓手,把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贯穿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强化涉税信息共享,使税收征管由“税务单一型”向协税护税的“部门配合型”转变,逐步构建基础信息共管、涉税数据共享、征管协作共治、经济税源共育、信用体系共建、执法风险共防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合力抓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长效互动的税收共治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强各部门协作联动,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决定成立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吴世雄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杨克平 州政府副秘书长

  陈代波 州财政局局长

  刘  毅 州税务局局长

  成  员:刘高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仲黎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余淑瑾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姜  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学理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  杰 州科技局局长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赵  力 州民政局局长

  李雄文 州司法局局长

  戴劲松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庄  斌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黄  杰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小松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戴  锐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珖菻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颖 州水利局局长

  和  涛 州商务局局长

  赵 伟 州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立强 州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  猛 州应急局局长

  舒安福 州退役军人局局长

  李朝晖 州审计局局长

  向爱武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胡剑英 州外办主任

  金  江 州能源局局长

  杨云鸿 州林草局局长

  王必成 州统计局局长

  钱桂芹 州医保局局长

  吴  波 州残联理事长

  毕晓红 州总工会副主席

  李民杰 州政务服务局局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

  闻张平 州数据发展中心主任

  杨 旭 蒙自海关关长

  罗正利 河口海关关长

  王胜昌 金水河海关关长

  芦江波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局长)

  毕秀丽 州财政局副局长、州金融办主任

  杨  杰 红河银保监分局局长

  杨蔚春 州搬迁安置办主任

  蒋国红 州融媒体中心主任

  同时,州级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供电、电信运营、烟草等有关企业列入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局长陈代波、州税务局局长刘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财政局副局长苟云川、州税务局副局长杨曜宇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州财政局法制科、预算科、税政科主要负责人,州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收入核算科、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协调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有关部门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相应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税务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内容、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

  (二)健全共享制度,强化系统支撑。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三)深化精诚共治,做好税收协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并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州、县市两级税务机关应依职权调查涉税事实,必要时可提请公安、司法机关等有关成员单位予以协助。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涉及税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意见。

  (四)依法据实征管,健全反馈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五)培育市场主体,培植优质税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市场主体培育,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全面盘活市场主体存量、做优增量。税务部门要全面分析税源情况,掌握重点税源变动信息,摸清税源底数,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各项税费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分析运用涉税信息,实时掌握市场主体需求,做好政策法规精细化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可持续发展机制。

  (六)建立联席制度,跟踪落实进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召集,参会人员和次数,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分别确定。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总结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通报数据交换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调整交换的范围;研究落实其他和税收征管相关、需要各部门支持协助的工作。

  (七)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查缺补漏,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部门和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作风优良,有突出贡献的税务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时,应优先给予考虑;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提供税收协助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征管保障办法》在红河州落地见效。

  (八)建立交换机制,定期交换数据。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涉税信息共享分工表》(附件1)中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信息交换范围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于每个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事先商定的数据交换时间,将有关数据通过OA或邮箱(hhswzgk@163.com)报州税务局。

  附件: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涉税信息共享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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