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58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
文号
河政办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信息名称
《河口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口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口县殡葬管理办法(试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河口县殡葬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河口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7号)《方案》要求制定。

  二、《河口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有:总则、丧事管理、殡葬设施及服务管理、罚则、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6条(1-6条)。主要介绍了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针、各单位职能职责等内容。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应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第二章  丧事管理共10条(7-16条)。主要介绍了火化对象范围、外地流动人员就地火化及遗体运送要求、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尊重其丧葬习俗。明确遗体的跟踪、监督处置程序及如何接运,规定了不同对象出具死亡证明的单位。遗体保存的时间及延期火化条件,患传染病的处置程序。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人员)及非河口户籍人员死亡后骨灰必须进公墓集中安葬,其余人员死亡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单、双人墓面积要求。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应当实行火化后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三章  殡葬设施及服务管理共8条(17-24条)。主要介绍了建设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要按国家法规要求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强调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要求、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等。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场所标准,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明确了享受补助的对象,金额,补助政策享受的时间范围,办理补助的相关材料。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相关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禁止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丧葬用品。

  第四章  罚则共7条(25-31条)。主要介绍主要强调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及依据。处罚主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知法犯法。对妨碍殡葬执法的给予处罚,骗取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配合发放部门追回。

  第五章  附则共2条(32-33条)。主要明确了特殊对象丧事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