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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医疗保障局2023年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曝光(第二批7例)

文章来源: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5/1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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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弥勒市马某某欺诈骗保案

  根据弥勒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并经核实,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马某某与邻居吴某某发生纠纷致伤,到医院住院治疗时对其受伤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否认有第三责任人,故意隐瞒受伤事实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涉及医保统筹资金2107.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弥勒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6月21日责令马某某:1.退回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2107.75元;2.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2107.75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4215.50元。

  二、泸西县马某某、圣某某欺诈骗保案

  2022年4月25日,泸西县白水镇桃园村马某某受圣某某的雇佣,在泸西县白水镇乐美购超市进行消防管道安装时从人字梯摔落受伤。为报销医疗费用,马某某、圣某某二人商议后,谎称马某某系在家中换瓦摔落,填报了相关登记,先后报销医保基金13730.09元。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1.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被告人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泸西县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欺诈骗保案

  2017年3月27日,泸西县永宁乡笼册村委会张某甲搭乘念某某的牛车回家,途中因牛受惊吓快速奔跑,导致牛车翻车,致使张某甲受伤。念某某夫妇将张某甲受伤的情况电话告知谢某某(张某甲之妻),谢某某请张某乙等人帮忙送医。谢某某、张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后,知晓了张某甲受伤的真实原因。就医过程中,张某甲向相关诊疗机构作出自己意外受伤的虚假承诺,并指使谢某某请张某乙到村委会做虚假证明,先后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共计39701.37元。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1.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石屏县李某欺诈骗保案

  石屏县参保人员李某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住院,并违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骗取医保基金1329.38元(案发后李某主动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1329.38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的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石屏县柳某欺诈骗保案

  石屏县参保人柳某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住院,并违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骗取医保基金1800元(案发后柳某主动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1800元)。柳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的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

  六、石屏县卫某某欺诈骗保案

  石屏县参保人员卫某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虚构自己在家中农作时受伤的事实,住院治疗骗取医保基金19430.07元。结合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果,以及卫某某积极主动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19430.07元的实际,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卫某某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

  七、金平县邓某某欺诈骗保案

  2020年12月6日,金平县参保人邓某某在人民广场2楼与彭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受伤,当天邓某某到金平县人民医院就诊时,谎称受伤原因为自己不慎跌伤,并签下外伤承诺书,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报销基本医保基金12908.99元、建档立卡医疗救助1487.03元、建档立卡二次医疗救助160.27元,共计14556.29元。金平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十日内退赔被骗医保基金1455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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