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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拟聘用人员公示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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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2〕192号)和《红河州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公告》《红河州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笔试公告》《红河州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笔试成绩公示暨面试公告》等有关要求,经过资格审核,按照笔试(占比40%)、面试(占比50%)、优先条件加权分(占比10%)的比例综合确定个人总成绩,并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3年3月2日—6日

  二、公示注意事项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拟聘用结果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聘用结果发生效力。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开展备案并签订劳动合同,蒙自、弥勒拟录取人员与弥勒市元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水、石屏拟录取人员与石屏县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体检

  (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12月30日修订)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由面试通过者自行到县级以上具有体检科的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二)拟聘用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携带体检报告入职,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其他事项

  (一)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拟聘用资格,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二)拟聘用人员,入职前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聘用。

  (三)入职工作人员试用期限为2个月,试用期间薪酬按转正薪酬的80%发放,并缴纳五险,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四)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主动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联系,双方自主对接入职事宜。

  (五)本公告由红河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监督投诉电话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许老师 0873—3737233。

  附件:红河州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拟聘用人员名单

  红河州民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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