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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关于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8/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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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2020年第6号公告和云南省司法厅2020年第12号公告,现就红河州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0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州、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19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材料

  凡符合在红河州申办条件的合格人员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前往红河州司法局102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联系电话:0873-3197027),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逾期申请,不再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1.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并及时补办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并及时补办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户口簿为手写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户口簿。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四)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不一致的,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不能证明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或申请人毕业院校的相应证明。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遗失或损坏的,提供毕业院校学历证明书。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补正通知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三、 申请办理的要求

  证书申请人应按照红河州、蒙自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实行扫码入出制度。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并向工作人员出示“云南健康码”绿码后方可申请办理。

  四、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红河州司法局另行通知。

  附件:1.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2.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一、扫描上图“云南健康码”二维码申领;

  二、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申领;

  三、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云南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扫码申领;

  四、登录支付宝搜索“云南健康码”申领。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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