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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19〕8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2/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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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按照77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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