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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0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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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红府登22号

红政规公〔2017〕10号

  《红河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1日州政府秘书长审签报州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2017年10月31日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查以红府规登准〔2017〕08号准予登记,2017年11月2日州政府领导签署公告,现予公布。本办法有效期5年,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州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和归档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或者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的,对数据电子文件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全部有权签字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申请人在电子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准予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出具的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准予登记并应当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电子或者纸质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云南省政务网上服务平台(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验资证明或者司法文书,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

  (二)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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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0月16日经州国土资源局领导签署报州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2017年10月25日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查以红府规登准〔2017〕07号准予登记,2017年11月2日州政府领导签署公告,现予公布。本办法有效期3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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