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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出台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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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司法局会同州人民检察院、州财政局出台了《红河州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州贯彻落实中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全州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州司法局在起草该《办法》过程中,与州人民检察院、州财政局沟通协调,向13县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并向州人民政府请示获准,由3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订购学习资料、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等费用,规定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所需经费由人民检察院纳入检察业务经费。细化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费用补助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和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规范报销凭证和报销流程,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工作结束后统一将背书签名的票据交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核报。建立履职经费管理监督与问责机制,对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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