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6-0004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6年5月2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考虑地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且紧迫。红河州作为云南有色冶炼和传统老工业基地,个旧、蒙自、建水等地纳入了云南省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有色冶炼企业密集,长期的矿产采选和冶炼活动留下了大量尾矿、冶炼废渣,导致水土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不仅制约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还威胁耕地安全和群众健康,亟须按专项规定规范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二)考虑国家与省级政策的强制约束与引导。国家层面出台了《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等政策要求,云南省也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地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管控、历史遗留废渣整治等工作。红河州作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急需制定本地具体规定,衔接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细化具体防治措施要求。
(三)考虑原有治理举措需制度型固化与完善。此前红河州虽在持续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但一直缺乏专项的管理规定对防治责任、管控标准等进行系统明确。在完成关停拆除大量选矿企业、淘汰鼓风炉后,需通过制度明确后续监管、污染修复等长效机制,也需要明确企业与园区的后续管理责任,避免问题反复,需要制定专项责任规定填补制度空白。
二、目的意义
精准衔接落实国家、省、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有效填补了本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空白,进一步厘清部门、企业、园区各方责任,固化现有有效治理举措,健全常态化、长效化防控治理机制,是我州压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为全州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提供制度支撑,对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协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规定》由总则、监督管理责任、源头防控制度、主体责任、附则共5章60条组成。
(一)总则,共4条。明确本规定适用范围、重金属类别及相关高风险行业,确立“预防为主、源头管控、系统治理、风险防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旨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监督管理责任,共15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构建“统一监管、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全链覆盖”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体系,确保各项防控任务落地见效。
(三)源头防控制度,共9条。明确以严控新增污染、削减存量排放为核心,落实环境准入、“三同时”、排污许可、总量控制、重金属减排等制度,统筹产业规划、用地管控、区域减排潜力调配,构建“全链条、多维度、系统性”的源头防控体系,从源头上管控重金属污染风险。
(四)主体责任,共30条。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构建“责任清晰、管控到位、应急完备”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
(五)附则,共2条。明确核心用语定义,对“三线一单”“三同时”“总量控制”“两断三清”等9个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