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6-0004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6〕22号
- 发布日期: 2026-06-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州有关单位:
《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重点。在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强水质监测和管控,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尽量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应对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联动机制。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城市供水保障体系,加强监测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排查并协调解决影响供水安全的风险隐患,做好应对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持续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
(4)统筹协调,合理应对。整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和应急资源,充分调度现有资源,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制定合理有效的处置方案,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过程中物资消耗、浪费和其他损失。
2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2.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2.1.1 由自然灾害引发
(1)连续干旱导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城市供水设施无法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水库大坝、取水管涵、输配水管线等发生垮塌、断裂或损毁,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2.1.2 由事故灾难引发
(1)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输配水管线等发生垮塌、断裂等导致城市水源断绝,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2)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消毒物质严重泄漏等,或水厂突然停电,导致局部供水中断。
2.1.3 由公共卫生事件引发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学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1.4 由社会安全事件引发
(1)城市供水调度、自控、营业等网络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导致城市供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2)对水源地、供水设施、水厂的蓄意破坏、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等行为,导致城市局部供水中断、供水减压等。
上述4类突发事件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事件分级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划分为四级,从轻到重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2.1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四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比10%~20%;
(2)受影响的城市供水范围占比10%~20%。
2.2.2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三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比20%~35%;
(2)受影响的城市供水范围占比20%~35%。
2.2.3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二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比35%~50%;
(2)受影响的城市供水范围占比35%~50%。
2.2.4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的居民人口占比50%以上;
(2)受影响的城市供水范围占比50%以上。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 成立红河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通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
州消防救援局、红河供电局分管负责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各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
3.1.2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并抓好落实;
(2)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和部署,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指导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调查和评估工作;
(4)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实施工作;
(5)负责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重要信息;
(6)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助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论核查、处置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
州应急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
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依法组织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水利局:负责统筹城市水源地水量调配;指导城市水源地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水情、汛情监测预警、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事发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将重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并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计划支持。
州通管办:负责修复事发区域通信设施,保障网信畅通。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州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设施重建、改扩建规划工作;按照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发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突发污染时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扩大或转移,提供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介水传染病引起水污染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包装饮用水产品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州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红河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四级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当发生三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上报,并按照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开展应对工作。
各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州、县市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培训和演练;在州、县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结合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和应急供水调配,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3.2 工作机构及职责
3.2.1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职责:
(1)传达落实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工作;
(2)整理、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和级别,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及采取预警行动的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督导各供水企业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指导方案的落实;
(5)督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期处置工作;
(6)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修订、培训、演练等管理工作;
(7)完成州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应急专家组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人选,为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其职责:
参加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派,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应急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3.2.3 专业抢险组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红河供电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提出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线抢修、区域供水调度、备用水源启用、水质处理等方面的建议,减轻或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组织事发地附近燃气、电力、排水等管线的排查,消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协调处置受污染的水源水体;协调检测供水水质和卫生状况。
3.2.4 应急供水组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调配具备送水能力的车辆开展应急送水,紧急调度瓶装饮用水,保障事发地基本饮用水需求。
3.2.5 综合保障组
由州应急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协调办公、后勤、抢险器材、工程机械、备品备件等物资;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送水线路道路畅通,维护取水秩序和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水源地、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和管线安全,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2.6 医疗救治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指导调配医疗资源,开展现场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等。
3.2.7 宣传舆情组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处置等工作。
3.2.8 事件调查组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依法依规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预防措施。
3.2.9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对受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人员进行登记、统计、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研判确认,逐级报送至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质状况、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等生态环境状况。
(2)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位、流量等信息,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等管理和防护。
(3)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监测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险情。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饮用水卫生和水质检测信息。
(5)气象部门负责监测暴雨、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6)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监测进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及其变化趋势,供水管网关键节点的水压和流量及其变化趋势,取水口、水厂、泵站、管线等供水关键设施的运行状态等信息。
4.2 预警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供水突发事件。
4.2.1 预警条件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进行会商研判,结合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视情发布预警信息。
(1)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旱情预警信息,且预警范围涉及主要水源地。
(2)全州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不足45天,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5天内无有效降水,单个或多个地表水源水位呈持续下降趋势。
(3)各县市城区日需水量超过区域日最大供水能力,且需水量缺口占当日需水量5%以上。
(4)水源地、水厂、城市供水管线设施、二次供水管网设施中水体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污染。
(5)单个或多个水厂,入厂原水浊度连续24小时以上超出其设计处置能力,影响水厂供水产能及供水安全。
(6)水源地取水设施或水库大坝、水厂、城市供水重要输供水管线设施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损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因传染病疫情原因,需要减产、停产或上岗人员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8)经州委、州政府或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需要发布预警的其他情况。
4.2.2 预警发布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或预警建议,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向州人民政府、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二级、一级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手机短信和户外显示屏等多渠道协同方式进行,对特殊群体应定向通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公众。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时间、警示范围、警示事件类别、警示起止时间、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预警措施要求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企业应立即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并按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业务主管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向本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安排抢险人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
(3)四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三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抢险救援的同时,需保护好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别对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级条件。
5.3 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响应的不同启动条件,结合具体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及程度,经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科学研判后,采取以下流程和措施进行处置。
5.3.1 处置流程
(1)发生四级供水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组织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三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3)发生二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工作组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停止或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用水,削减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发生一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州委、州政府授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工作组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用水,限制工业用水,统一调配全州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并从周边州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5.3.2 处置措施
5.3.2.1 水源地、水厂或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被污染时。
(1)专业抢险组对水源地、水厂或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反馈水质情况和污染程度。
(2)专业抢险组会同应急专家组分析和查找水质不合格原因;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量、污染物在水体实时运动方向;制定水质处理专业技术方案或提出相关建议。
(3)原水受到污染时,专业抢险组对受污染水体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处置措施;受影响水厂清洗受污染设备和管网,停止受污染原水入厂。
(4)原水水质不达标时,受影响水源管理单位启动备用水源,协助水厂改善进水水质;受影响水厂减少或停止原水入厂,启用应急水处理工艺。
(5)水厂水质不达标时,水厂立即启用备用消毒设备或临时净水模块,专业抢险组对有关设备、管网进行清洁洗消,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供水,及时排放和处理受污染的自来水。
(6)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时,暂停该二次供水系统供水,专业抢险组对水箱、管网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更换老化管道、损坏的水泵密封件。
(7)整改措施完成且水质检测指标全部达标后,方可逐步恢复供水。
5.3.2.2 水源水量不足、供水企业产能饱和时。
(1)严格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再商业”的用水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及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单位用水,对非民生类商业、工业用水大户依法采取关停、限供、错峰供水等管控措施。
(2)限制绿化灌溉、建筑施工等非必要用水,对冷却、洗涤、洗浴等高耗水行业实行限量供水或错峰供水;关停景观水体、喷泉等非必要用水设施,减少水资源浪费。
(3)统筹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规范应急取水行为,严控地下水开采量;积极协调跨区域调水项目提升供水配额,优化输水通道调度,提高水资源调配效率;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助力水源地增水补给。
5.3.2.3 原水或自来水设施管线故障、损毁或停电时。
(1)专业抢险组第一时间核实故障点位、损毁程度和影响范围,关闭故障或损毁设备、管线上下游阀门,严控影响边界;同步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与隔离带,安排专人值守;涉及道路的故障点,及时协调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疏导或临时封闭;邻近燃气、电力、排水等管线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到场联合排查,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专业抢险组统筹调配临时供水资源,通过启用备用供水设施、协调跨区域管网调水、联动周边水厂增产等方式,补足区域供水缺口,保障整体供水稳定。
(3)专业抢险组根据故障复杂程度调配足够人力、机械及预制构件等资源,必要时采取多队伍轮班作业模式;优先采用快速修复工艺,提升抢修效率,力争最短时间恢复供水。
(4)停电时,专业抢险组立即核实水厂、加压泵站等关键设施双电源切换情况,并督导供水企业备好备用发电机及燃料,保障核心供水设备临时运行;同步协调红河供电局开展电力抢修并提供应急电源。
5.4 响应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当事发地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事件涉及敏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时,启动州级应急响应的条件可视情调整。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供水和水质恢复正常,次生衍生事件风险被排除,经分析评估认为达到响应结束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终止响应措施,逐步恢复受影响区域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5.5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重点突出”的原则,按照省、州有关规定,依据授权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和结束后,定期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信息发布根据具体应急处置需求,可采用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和采访等形式,也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传统媒体、政府新媒体账号、移动通信端等方式发布。
5.6 事件调查
5.6.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应做好群众安抚、损失统计、抚恤慰问、供水恢复及水质检测等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返还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存在损坏、丢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5.6.2 调查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组应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事发地人民政府、供水企业等应在30日内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至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调查情况和工作总结后,形成总结报告报州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州委、州政府。
5.6.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性质,制定恢复重建和供水恢复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装备
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和车辆,并建立检查、维护、更换和调用制度,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援和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办公指挥场地和物资,以及饮水、食物、休息处等必要的保障。
6.1.1 常用物资
(1)水质净化药剂和器材,包括吸附剂、酸碱药剂、氧化剂、混凝剂、消毒剂、除藻剂、应急水质检测设备及耗材。
(2)设备及设施抢修器材,包括备用设备及备件、各种口径的管段和管件、维修专用器材、管道修复材料、管道防冻保温材料等。
(3)防汛物资设备,包括防汛沙袋、挡水板、救生圈、救生衣、排水泵等。
(4)其他物资,包括现场警戒器材、通讯器材、发电 机、现场照明器材、紧急医疗处置用品等;危险化学品防护、火灾、防触电等特殊场景所需物资;各类车辆和装备所需的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等。
6.1.2 常用装备
包括应急净水装备、应急监测装备、送水车、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应急发电车等。
6.2 应急通信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应急响应期间,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3 应急队伍
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性质和规模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业专业队伍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综合保障。各级应急抢险队伍保证工作状态,服从州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6.4 资金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件分类,属于政府职责的,按照应急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依据突发事件资金保障规定执行。
6.5 交通管理
州公安局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有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和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州交通运输局协调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
州卫生健康委协调各医疗机构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对饮水用水产生不适症状、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7 应急演练和培训
7.1 应急演练
州、县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完善准备、锻炼队伍、宣传教育的目的;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内容包括水源地污染、供水设施损毁、水源调度等,并将演练方案和演练总结报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应急演练组织方应做好演练记录,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7.2 应急培训
州、县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督导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利用节水宣传周等时机开展宣传和培训,向公众宣传应急抢险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知识和节水常识。
7.3 评估修订
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州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州委总值班室 | 3730254 | |
| 2 | 州政府总值班室 | 3732033 | |
| 3 | 州委宣传部办公室 | 3730515 | |
| 4 | 州委网信办值班室 | 3730856 | |
| 5 |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3730771 | |
| 6 | 州应急局值班室 | 3738119 | |
| 7 | 州水利局办公室 | 3900706 | |
| 8 | 州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 3732976 | |
| 9 | 州通管办值班室 | 3725866 | |
| 10 | 州公安局值班室 | 3723110 | |
| 11 | 州财政局办公室 | 3732511 | |
| 12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 3732228 | |
| 13 | 州生态环境局值班室 | 3856517 | |
| 14 | 州交通运输局值班室 | 3741045 | |
| 15 | 州卫生健康委值班室 | 3730216 | |
| 16 | 州市场监管局值班室 | 3723336 | |
| 17 | 州气象局值班室 | 3722416 | |
| 18 | 州消防救援局值班室 | 3790529 | |
| 19 | 红河供电局办公室 | 3667700 | |
| 20 | 蒙自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3737801 | |
| 21 | 个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2141263 | |
| 22 | 开远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7236823 | |
| 23 | 弥勒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6122387 | |
| 24 | 建水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7612462 | |
| 25 | 石屏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4857378 | |
| 26 | 泸西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6625399 | |
| 27 | 红河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4621299 | |
| 28 | 元阳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5642735 | |
| 29 | 绿春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4221495 | |
| 30 | 屏边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3221406 | |
| 31 | 金平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5227717 | |
| 32 | 河口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3451013 | |
| 33 | 蒙自市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3721069 | |
| 34 | 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 | 3799531 | |
| 35 | 个旧国润供水有限公司 | 2123579 | |
| 36 | 云锡集团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2218696 | |
| 37 | 开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7122659 | |
| 38 |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6122601 | |
| 39 | 建水县城镇供水有限公司 | 7652206 | |
| 40 | 石屏县自来水厂 | 4857322 | |
| 41 | 泸西县自来水厂 | 6621290 | |
| 42 | 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 | 4621244 | |
| 43 | 元阳县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 | 5643370 | |
| 44 | 绿春县供水有限公司 | 4226228 | |
| 45 | 屏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3221364 | |
| 46 | 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5221446 | |
| 47 | 河口涌恒供水有限公司 | 3422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