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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社会招商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红河州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19/06/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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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招商的作用,扩大招商规模,提升招商质量,促进全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招商是指社会自然人、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我州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州外资金到我州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红河州招商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州社会招商工作,协调解决社会招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条  州招商局负责全州社会招商工作的协调、服务、管理、考核、资料收集及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河口跨合区、各县市及各工业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社会招商工作。

  第六条  以网络为平台,创建社会招商网,专门收集、发布社会招商信息,设立企业交流服务窗口,及时为企业做好疑难解答服务。

  第七条 建立全州重要产业、重点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名录库,借助龙头企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引进配套相关企业。

  第八条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集约化发展、高效率服务的原则,科学确定产业定位,严格项目审查,形成集约、集聚发展。

  第九条  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等标准和要求,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原则上以近3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境)外企业及其子公司为主,世界500强榜单中的国内企业在国(境)外子公司的投资也纳入认定范围)和中国500强企业(近3年列入《财富》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民营500强企业(近3年全国工商联组织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发布的榜单企业)、行业100强(近3年来被国家主管部门、全国行业协会评为行业100强的榜单企业)等龙头企业;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第十条  奖励对象。

  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凡推荐在红河州投资、纳税且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下列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不含我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

  (二)中介组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州招商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围绕全州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邀商考察、投资促进等的中介机构。

  (三)成功引进资金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引进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直接投资资金,资金已汇入在红河州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并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过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以及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企业必须引进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次性资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商住用地指标部分项目,以及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商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根据引进企业进展情况,分别给予引荐人以下奖励: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带省外企业到红河州进行产业投资洽谈(该企业属首次到红河州投资洽谈、有较强的投资意向,详细的投资方案,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州招商局会同相关单位核实、登记备案后,给予引荐人奖励,具体标准为:

  1.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者奖励;

  2.引荐其他产业类企业的,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引荐人持续跟踪服务,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给予引荐人奖励(不含战略协议、框架协议),具体标准为:

  1.签约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的,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2.签约企业为其他产业类的,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引荐人持续跟踪服务,企业在红河州注册登记、以现金方式注入资本金的,再给予引荐者奖励,具体标准为: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在红河州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的公司,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2.其他产业类企业在红河州注册独立法人的公司,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四)引荐人持续跟踪服务,省外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1‰—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引资奖励机构或自然人。

  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

  旅游文化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2.5‰进行奖励;

  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装备制造、新材料和信息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

  其他类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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