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红河州专题专栏>扫黑除恶>深挖根治

蒙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03/15 17:01

浏览次数: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合伙成立某公司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公司名义宣传,由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高利放贷,以“砍头息”等形式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以“违约金”“逾期费”“中介费”“平台费”“上门追讨费”等名目虚增债务,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雇佣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多次以滋扰、威胁、跟随、看守、殴打等手段强行索债,获取非法暴利,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将被害人带至洗浴中心、宾馆等公共场所非法拘禁9起,犯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张某等6人已经具备了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张某、张某某、尹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6年不等;胡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作为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并对6名被告人处以罚金,这是蒙自市公开宣判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

链接:

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

  很多人分不清普通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下面由法官来告诉你:

  实施“套路贷”犯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被害人不利的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在索债过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为了解决资金需求相互之间进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也支持合法的利息。但“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被害人一旦陷入“套路贷”的深渊,就会债台高筑,难以还清。

  “套路贷”犯罪活动由单个人一般难以完成,所以比较容易形成有经济基础、有固定人员、有套路模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涉及黑社会犯罪。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依法开庭和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