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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退役发〔2021〕3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1/08/1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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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要求,为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有关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办事指南》,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在综合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在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二、 强化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 

  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单位采取内部核查、在线核查、协助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查实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 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有关事项清单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联系人:王都 

  联系电话:0871—63649115 

  附件:1.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伤残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5.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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